6.5.2 规模化程度评价

6.5.2 规模化程度评价

商业价值的第三层涵义,是专业化生产能够使企业或组织最终走上规模化发展的道路,降低制造成本,在市场上以一定优势提供消费者能够购买的产品/服务。当企业规模化发展后,竞技体育产业则完全有可能形成垄断。众所周知,我们只有一个世界杯、一个奥运会、一个NBA……可以说,国际足联、奥委会、美国篮球协会等都是垄断企业,他们提供的产品——各式各样的竞技比赛,没有类似产品能够参与竞争,这在其他产业是不可能的。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当大公司比小公司运作更有效率的时候,自然垄断就产生了。如果公司最有效率的规模相对于消费者的数量而言是足够大的,那么就不存在竞争性厂商进入的空间。当公司面临高初始成本、低边际成本时,一般会导致大的有效规模。这样的垄断组织就有了制定规则的权利,可以设置壁垒阻止竞争对手进入体育产业,可以确定收入分享方案、安排锦标赛巡回演出、为新运动员和运动队的加入创造框架,以及举办营销活动。

在美国,所有大型职业团队和个人运动都纳入联盟或协会组织之中。成立联盟成为了一项运动财政稳定的第一个前提条件,虽然联盟并不是与职业运动队同时出现。前述,联盟最大化财富的最重要并且最隐蔽的途径之一,是建立一套广为接受的规则,违反规则就会被驱逐出去。联盟通过在适当的城市部署球队来阻碍进入;还通过制定低于垄断权所允许的价格,使潜在的竞争者放弃进入的念头;当不能阻止竞争对手进入时,则马上将对方吸收进本联盟。通过这样成规模的运营体育比赛,联盟保持了一定的投资回收,并可以用于发现有潜质的运动人才,把他们培养成出色的运动员,使其成员俱乐部在需要时能够随时招募到球员。

因此,就竞技体育产业而言,衡量其商业价值的最高层次就是市场机会能够支持企业规模化运作,最直接的标准就是垄断程度。换句话说,就是垄断能够实现竞技体育的最高商业价值。在这个行业里,最终只有自然垄断,也就是只有一家卖者,而各组成俱乐部只是这个大组织中的分支机构。

综上所述,竞技体育商业价值的评价标准可以表达为:第一层次——NPV1(全部收入减去成本后的折现值);第二层次——NPV2(显性收入减去显性成本后的折现值);第三层次——市场垄断程度。

从以上的三层涵义出发,竞技体育的商业价值将按照市场机会→专业化生产→规模化发展的路线,一步步得到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