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4 社会规制

4.2.4 社会规制

社会规制主要表现为法律、行政规制与行业规则三大方面。

法律与政府行政规制对体育产业的影响,主要是针对赛事的市场经营活动、项目投融资、体育产业链内分工协作关系的约束性体现出来的,进而影响产业的竞争模式。除了极少数过于激烈、有害于竞技者和观众身心健康的项目在法律上、行政上有可能禁止以外,大部分竞技体育项目只受行业内权威的社会团体的规则与公认的惯例约束。由于竞技体育项目的市场化、产业化进程受赛事表演的对抗度、刺激性、观赏性和不确定性等因素的影响,为了提高比赛的对抗度,竞技者可能利用各种手段和方法提高技能,这些手段和方法就存在合法性问题,组织者则采纳升降级等规制来解决;为了提高比赛的刺激性,博彩与赛事的结合在大部分国家是合法的,但也有不少国家明令禁止赌赛行为,这对参与竞技项目的直接、间接的观众人数有非常大的影响;为了提高比赛的观赏性和结果的不确定性,运动赛事的权威组织机构将颁布、修改比赛的具体规则,调节参赛团队数量,平衡参赛主体的强弱水平,如采用体积更大的乒乓球让比赛更加精彩,让上一年度的弱队优先挑选竞技新秀以防止来年比赛结果一边倒的情况出现,或在明知竞赛裁判存在主客观失误的情况下,仅在事后做出处理而不是一味采用更先进的监控技术手段即有错必纠原则。规则在实施中是很讲究策略的。竞技体育的市场化运作与非商业性赛事的最大的区别是,它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前提下,更多地出于满足观众的需要,强调实现投入与产出的平衡。

在中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竞技体育项目的法律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对大众体育和竞技赛事的管理与服务基本上仍沿用计划体制下的方法。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各类竞技赛事的权威性组织机构的作用逐渐加强,竞技项目的市场化运作已普遍尝试,形成了政府资金及服务与民间资金及企业运作共同推动竞技体育产业化发展的格局。由于法律与政府规制的缺乏,行业规则不健全、运作惯例尚未形成,因而在诸多竞技赛事中出现执法不公、暗箱操作,贿赂盛行、职业道德低下等不良倾向,在干扰赛事发展、竞技提升的同时,极大地伤害了各参与方和广大观众的感情,以致赛事进程多有波折,营运绩效停滞不前,投资主体反复易手,严重阻碍了竞技体育产业发展的进程。上述现象在相当程度上与中国竞技体育领域的法律规范、政府规制和具体竞技项目的管理规划和行业规则有关,而立法规制和行业规则又会因竞技资源不足、竞赛水平不高而难有大的调整余地。这方面的环境状况如果不加改善,中国竞技体育产业的发展便难以摆脱无序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