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2 改善中国城市竞技体育产业的发展环境,需要规范竞技体育主体、体育行业组织的行为

7.1.2 改善中国城市竞技体育产业的发展环境,需要规范竞技体育主体、体育行业组织的行为

竞技体育组织一旦作为企业性质的法人,其行为必须符合国家、地方颁布的有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经济方面的法律规范,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明晰产权并承担其他经济与社会责任,同时要明确与竞技运动员的契约关系,教育运动员注重职业道德,培养和提高竞赛技能。作为竞技体育赛事的组织者和各会员企业的权威性组织,足协等组织是非赢利性质的社会团体。发展竞技体育产业,这些专业协会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协会章程、赛事组织、竞赛规则必须得到所有会员企业的认同和绝对遵守,在会员企业间发生矛盾,比赛进程受干扰之时,协会必须具有足够的协调与处置能力,而就如何提升比赛的观赏性和必要的对抗性以吸引更多的观众,则是协会的工作出发点和永恒的主题。因此,这些协会与体育主管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应当逐步脱钩,以保证这些组织首先对会员企业负责,对观众和职业运动员负责,然后才对政府负责。而政府同竞技项目协会的关系,主要依靠法律和政府规制加以规范,如职业运动员代表国家或城市参加重大比赛与商业赛事而发生冲突时,专业协会应当事先或及时地加以协调,政府则要尊重其独立性和决策权。如果专业协会因功能不强,规则不科学,影响到竞技项目市场需求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时,其产业化过程就会受到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