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2 竞技体育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商品的二重性是指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使用价值是具体劳动的成果。在商品生产条件下,财富的物质内容总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使用价值同时是交换价值和经济关系的载体,是商品的自然属性、自然形态〔1〕。竞技体育服务产品作为商品也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论述竞技体育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其目的在于说明:一方面竞技体育具有价值,它凝结了人类一般劳动,而且可以通过交换来实现;另一方面竞技体育具有使用价值,其使用价值体现在竞技体育能够提供服务,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这两个方面基本揭示了竞技体育产业商业价值的本质。
竞技体育的价值体现在它是运动员、赛事组织者及其他体育中介等劳动者劳动的共同凝结,其劳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以通过竞技标准和规则得到承认。从理论上说,竞技体育服务产品具有价值的原因,一是生产服务产品耗费的劳动凝结在非实物使用价值上,形成价值实体;二是竞技体育服务产品与实物产品不能按异质的使用价值量,而只能按其中凝结的同质的抽象劳动量进行交换(即同等条件下的竞技),从而以价值为尺度决定其交互比例。简而言之,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的价值是由竞技体育的服务劳动的凝结性、社会性和抽象性等决定的,它的质的规定性就是凝结在竞技体育服务上的非实物使用价值上的、得到社会表现的抽象劳动。既然竞技体育服务价值是服务产品生产者的劳动力消耗的单纯凝结,那么它当然是竞技体育劳动者创造的,并非是任何别的领域转移或再分配而来的。
竞技体育产品的价值量的决定有两种情况:一是重复性产品。因为竞技体育服务劳动过程的主客观条件的差异,生产同种服务产品具有各不相同的个别劳动时间,故其价值量由生产这种产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二是创新型服务产品。它的非重复生产性、扩散型和共享性,使其高价值量由最先生产出(创造出)这种产品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由其自身特点决定了其价值量更多是后一种情况。
在认识竞技体育的使用价值过程中,不能把竞技体育的使用价值和竞技体育的劳动过程混同。尽管竞技体育活动型服务产品与其生产行为不可分离,但二者本质上是不同的,在竞技体育活动中,生产和出卖的是服务而不是劳动本身。有学者指出,“服务生产者以劳动创造出使用价值而不是创造出劳动本身,服务消费者所消费的也不是服务劳动者的劳动而是劳动所提供的使用价值”〔2〕。竞技体育这种活动过程本身的价值,比如自我实现、挑战极限等价值,所满足的对象是创造它的运动员。这种价值不能够被出卖和交换,所以不能作为竞技体育产业的商业价值构成内容。而我们所考察的商业价值,是指运动员提供竞技体育活动这种服务具备的使用价值,也就是对观众们有用的、对投资者有产出的规模化下的价值,观众购买门票,运动员提供比赛,这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商业价值。
另外一方面,必须区分竞技体育的使用价值和竞技体育使用价值实现的结果。我们承认竞技体育的使用价值,是指这种服务产品的有用性具有客观性,并不随着消费者的不同感受而改变。有人认为,竞技体育的服务对象是人,那么消费者对竞技体育产品感受,即消费者的主观效用,就是竞技体育产品的使用价值。比如说有的人喜欢篮球讨厌足球,那么足球比赛就没有使用价值,而凝结在与足球比赛相当的篮球比赛却具有很大的使用价值。这是矛盾、而且是明显的谬误。这种认识,其实是混淆了服务产品的使用价值和服务产品使用价值消费之间的区别。足球比赛的使用价值并不会因为“有的人”讨厌而失去,充其量是对“有的人”构成的市场丧失或其价值量的降低。所以,竞技体育使用价值存在的客观性并不以别人对它的忽视而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