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概况
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史表明,各国当初在制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时,主要是从有利于本国智力成果的产生、利用和保护的角度出发的。但是,自19世纪下半叶以来,随着科学技术和文化的迅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大量的智力成果突破国界的限制而进入他国。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的特点,使得已按照国内法律取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智力成果在国外一般不能当然地获得保护。而智力成果缺乏国际保护,势必会影响甚至阻碍国际经济与科技文化的正常交流。为了减小甚至消除这种障碍,有必要进行相应的法律调整,建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机制。
一般来讲,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通过以下途径:①根据互惠或对等原则。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如果他国给本国国民的智力成果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则本国也给该国国民的智力成果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②签订双边协议。国与国之间,可以通过签订双边协议的方式,规定相互给予对方国民的智力成果以知识产权保护。③签订多边国际条约。通过签订双边协议来保护外国国民的知识产权,对第三国无效,有明显的局限性;而按互惠或对等原则来保护外国的知识产权,适用面窄。因此,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途径,是签订或加入多边国际条约。(https://www.daowen.com)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组织机构非常多,一般可以分为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主要是通过签订国际条约来推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非政府组织则主要是通过影响政府组织的决策而影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比较而言,其作用相对有限。目前,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具有重要地位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主要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此外,欧盟——欧共体、北美自由贸易区、法语非洲国家组织、安第斯组织在推动各所在区域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协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知识产权领域比较有代表性的非政府组织有非洲统一组织、第三世界网、可持续发展机构和TRIPS行动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