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消极影响
域名的法律保护在国外发展迅速,和美国的保护制度相似,大多数国家都将其与商标等标识性权利同等对待,但倾向于对在先权利的保护。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相对较晚,政府和企业对域名的保护意识比较薄弱,这给我国参与电子商务领域的国际竞争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这么几个方面。
一是国内企业域名保护措施少,处于不利地位。虽然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速度比较快,一些企业已经开始尝试利用计算机网络宣传企业、开拓市场、寻找客户、甚至进行电子商务的交易,但毕竟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时间短,大多数企业都没有意识到网络对企业未来发展的作用。因此,域名的保护还未能引起国内企业的重视,不申请注册、或者不善于申请注册域名是当前我国企业域名保护意识薄弱的典型表现。有些企业成立多年,一直沿用的是网下宣传、网下交易的传统交易模式,自然不会想到去申请注册一个网络域名;即使有些企业想到要用计算机网络宣传自己、或者尝试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易,但也通常是委托一些专门的电子商务网站操作,自己并不申请域名建立独立的站点,或者虽然建立独立的站点,但对域名的设计和申请不重视,不善于应用域名与商标、企业名称一体化保护的策略,更不善于应用防御性域名申请策略。这些状况都给国外其他同类竞争对手留下了可利用的空间,一旦被他人抢注,由于域名的全球唯一性,不利于国内企业进军国际市场,甚至对国内企业在国内的市场也会产生不利影响。
二是国内企业的商标、名称等在海外被抢注现象严重。由于域名注册程序简单,注册费用低廉,并且域名的注册具有国际性,因此,域名从产生之日起,抢注他人的包括商标和企业名称等商业标识的现象就比较严重。据WIPO发表的数据,2006年该组织接到超过1800宗域名遭到抢注并申请仲裁的案例,较上年同期增加25%。[11]我国企业域名保护意识薄弱,很多著名企业的名称或者商标在海外被他人抢先注册为域名。早在1995年的统计数据表明,我国有600多个著名企业的商标在互联网上的对应域名被抢注,其中包括“长虹”、“全聚德”、“五粮液”、“红塔山”等。[12]
三是域名纠纷解决成本高,给国内企业造成压力。一旦国内企业的名称、商标在国外被他人抢注,要回域名的成本非常高。一方面,由于域名纠纷的解决属国际性纠纷,往往需要到国外进行诉讼,诉讼费用比较高。据WIPO的报告披露,由于提起诉讼成本非常昂贵,申请仲裁的代价也不菲,按西方国家收费标准,申请仲裁一个案例的费用一般在1950~3800美元,而打官司的总费用有可能将会高达20000美元。[13]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的域名保护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这类纠纷的处理结果往往很难预期,裁决不公的现象比较普遍;同时,域名纠纷的解决时间往往比较长,一个案子耗时数个月甚至几年。所以,国内企业遇到自己的名称、商标在海外被抢注后,除非是有较大的经济实力,一般都不选择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https://www.daowen.com)
四是域名保护规则欠缺。国际上缺乏统一的域名保护规则,这给我国企业海外维权带来了困难。同时,我国国内对域名的保护规则也存在缺陷,主要是调整域名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层次低,缺少权威性,解决恶意抢注问题的法律适用不统一。同时,域名的行政管理缺失,缺乏严格的域名审查机制。
与域名的保护一样,国际上对商业方法授予专利权的趋势也给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这么几个方面。
一是商业方法专利多为外国企业拥有,对我国企业不利。我国企业创新能力相对比较低,专利意识薄弱,向国外申请专利成本高,许多企业都没有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预算。同时,各国对商业方法授予专利权的时间比较短,在美国等国授予的商业方法专利中,绝大多数来自发达国家。即使是在我国国内,目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与商业方法有关的专利申请中,大多是来自于外国申请者。如2002年9月5日的《南方周末》刊登的题为“花旗中国暗布专利,中资银行何时梦醒”一文中披露了美国花旗银行在中国申请了19项商业方法专利,而我国国内银行却无任何行动的情形。国外企业在商业方法专利领域跑马圈地,不利于我国企业未来的发展。
二是对我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制度形成挑战。首先是我国的商业方法专利相关制度存在缺陷,虽然2004年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了《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试行)》,但规定的内容缺乏操作性,并且与《审查指南》相矛盾。同时,我国对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审查力量比较薄弱,包括技术资料库、审查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培训方面,都比较缺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