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的演化

(一) 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的演化

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一般应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技术标准是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如今,我们在谈论技术标准时,更多的是针对出现在高新技术产业中包含有一定技术解决方案的技术标准。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我们可对技术标准做出不同的分类。按照技术标准的适用范围,可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按照技术标准的约束性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自愿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指为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等而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推荐性标准是指国家鼓励自愿采用的具有指导作用而又不宜强制执行的标准。需要指出的是,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定》(TBT协议)将强制性标准纳入到技术法规的范畴,将标准限定于非强制性实施的标准。按照技术标准的来源可分为法定标准(De Jure Standards)和事实标准(De Facto Standards)。法定标准是指由政府及其授权的标准化组织或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或确认的技术标准。全球影响最大的三大国际标准化组织包括: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组织(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事实标准是指非由标准化组织制定的,而是由处于技术领先地位的垄断企业、企业集团或行业联盟组织制定或认可的,由市场实际接纳的技术标准。

标准原本是排斥知识产权的,标准化工作是为了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技术标准追求公益性、公开性、普遍适用性。而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是私权,体现了知识产权人的权益。因此,早期的标准化组织尽可能地避免将专利技术带入标准中。但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技术的飞速发展,技术标准不得不包含更多的技术细节,许多技术标准中不可避免地加入了包含有专利技术的技术方案,技术标准开始与知识产权结合。

这种结合有两种路径,一是在法定标准的制定过程中纳入知识产权,二是通过形成事实标准进行知识产权许可。首先,一些主要的国际标准化组织逐渐改变原有的排斥知识产权政策,开始允许标准中涉及的专利技术的持有人在标准的许可中主张权益。三大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组织(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都开始允许专利权人向标准的使用者进行合理和非歧视的许可(RAND)。[29]例如在第三代移动通信领域,由国际电信联盟批准的三大国际标准——WCDMA、CDMA2000和我国提出的TD—SCDMA标准都包含了大量的专利技术,各国采用其中的任何一种标准都要向专利权人缴纳专利许可费。其次,对于事实标准,因为它是由领先企业或企业联盟在竞争中形成的,因而事实标准中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要求出现更早也早被标准的使用者所接受。在发展最快的高新技术领域,如通信、计算机、数字电视、DVD、电子标签(RFID)等产业的技术标准大都含有大量的专利。在这些领域里,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结合最为明显。如今,技术标准的竞争演变成企业间甚至国家间的专利竞争,成为产业竞争的制高点,形成了所谓“三流企业卖苦力,二流企业卖产品,一流企业卖技术,超一流企业卖标准”的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