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的策略
一方面,我国的专利制度与经济发展不能不考虑专利制度国际协调进程和发展方向;另一方面,作为发展中大国,我国专利立法和司法实践也将对专利制度协调进程和协调方向产生影响。因而,我国应当采取“立足国内现实,着眼于国际协调趋势”的策略,在考察国内创新和竞争形势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专利制度国际协调的进程和发展方向。从整体策略而言:
1.应修改专利法,恰当调整涉外专利利益关系,应对国际专利制度的发展
目前专利法调整对象趋于国际化。近年来,跨国专利活动日趋增加。自1991年到2001年10年间,PCT申请总量增加了近5倍,来自美国、欧盟、日本的申请量持续增长。自2001年起,PCT国际申请量连续四年超过10万件,2005年逾13万件,有超过20种语言被用来提交申请[1];跨国授权量也呈上升趋势。我国发明专利申请来源于国外的,已经占了全部申请量的1/2左右,源于国外的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国内发明授权量的1倍[2]。国外公司在我国设下重重专利壁垒,近年来对国内企业的诉讼攻势愈来愈猛。
随着外国申请人获得我国专利权的数量的增加,我国专利制度调整对象的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我国专利制度除调节本国专利利益关系外,还肩负着调整涉外专利利益关系的重任。如何通过调整涉外专利利益关系,协调自主创新和技术引进、模仿创新之间的关系,将是我国专利制度需要解决的长期任务。专利制度的国际协调,表面上是为简化程序、节省费用、寻求权利稳定而统一各国专利程序和授权条件,实质上是为更广泛地调整各国的涉外专利利益关系,使之符合发达国家的利益。我国应针对这种趋势,恰当修改专利法,更好地协调涉外专利利益关系。
2.应促成建立恰当的专利保护水平
从近百年美国、日本等国的经验看,恰当的国内专利保护水平有利于本国经济和科技发展。然而,近十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专利制度的国际化,专利保护水平也有统一的趋势,各国都在争取使世界专利保护水平有利于本国的长远竞争优势。全球专利制度若成功,将最终较大程度上统一世界范围的总体专利保护水平[3]。
各国具有不同科技特点和技术优势,处于不同科技、经济发展阶段和国际竞争地位,若采取统一的保护标准,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受到的影响将更深入、差别更大。我国技术创新能力相对发达国家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所需保护水平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较低。我国专利制度应充分考虑到这种趋势,借鉴各国的协调提案,确定较为恰当的保护水平,更好地协调涉外法律关系,应对国际上统一专利保护水平的趋势。
3.应争取我国在国际协调和国际专利制度中的主动权(https://www.daowen.com)
从欧洲专利制度、PCT专利制度及其改革以及欧、美、日三方专利局合作的趋势来看,未来几十年实质性专利法协调完成后,即使无法进行最终国际授权,进行国际检索和审查的相互委托、建立统一的检索和审查机构将是一个趋势。在这样的国际合作和国际机构中争取一席之地,扩大这些机构中我国工作人员尤其是审查人员的比重和影响力,无疑会增强影响国际专利制度发展走势的能力,为我国申请人取得国际范围内的专利保护、应对侵权威胁提供更为便利的条件。我国政府必须考虑这一因素,充分考虑专利制度国际协调中的各种发展趋势与方案,在不损害我国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使我国专利制度同国际惯例接轨,尽可能提高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参与国际合作的能力,提高我国专利工作的国际地位,争取主动权。
4.为恰当影响国际协调走向提供实践基础
经济全球化和专利活动国际化的发展,使专利制度对国家利益的影响日趋复杂。我国是有一定技术实力的发展中大国,经济地位特殊,科技发展有不同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特点[4],但专利制度建立的时间较短,长期竞争力、自主创新能力等同专利制度有关规定尤其是实质性条件方面的各种规定的关系尚不明朗。目前专利制度国际协调正处于转型阶段,新的格局正在快速形成,从长期看将朝着有利于发达国家的方向发展。但发达国家内部也有分歧,发展中国家的力量不容忽视,谈判的余地仍然很大。在此形势下,应力求为我国参与协调、争取实质性协调朝有利于我国利益的方向发展提供更深厚的立法、审查、司法实践基础,进一步明晰新形势下各种实质性条件方案对我国利益的可能影响。
5.根据科技发展情况考虑是否参与全球专利制度建设
全球专利制度一旦建立,其影响将十分深远,远远大于其他的国际性专利制度对我国的影响。总体而言,全球专利制度对科技实力较强的国家有利,对科技实力较弱的国家正面影响较小,负面影响较大。我国科技实力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在专利制度国际协调和全球专利制度建立问题上,我国不能迎合主要发达国家片面要求提高专利保护程度和专利制度统一程度的提议。但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不同的是,我国有一定的科技实力和发展潜力,科技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在发展中国家中位于前列。我国有着不同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独特利益,应当采取不同于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立场,根据我国所处科技发展阶段的实际情况及与其他国家的实力对比情况,实事求是地分析全球专利制度的具体制度安排对我国的影响,采取相应的对策。
首先,我国应当积极参与专利制度国际协调,密切关注建立全球专利制度的趋势。若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增强,科技实现跨越式发展,科技实力达到较高的水平,就可以考虑在保留专利授权的最终决定权的条件下,参与建立全球专利制度;否则,则以参与其他有限度的协调机制,如相互利用审查结果的制度为宜。
其次,我国科技发展即使到了较高的水平,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同美、日和欧洲的一些国家相比可能仍然会有一定的差距。若参与建立全球专利制度,应当尽量争取使其具体制度安排有利于新技术使用,如:采取较低的专利权保护程度,包括较高的创新性标准、对客体范围的严格限制、对扩大客体范围的严格程序规定;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不采取中心限定原则;对说明书设定较高的充分公开的要求;要求说明书中含有最佳实施例,放宽对强制许可、合理使用(如科研使用,在先使用)的条件限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