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技术专利保护的必要性

(二)生物 技术专利保护的必要性

1.保护投资者、研究开发者的利益,促进生物技术的发展

专利制度被用来鼓励公众进行发明创造,通过给予发明人一定时间的市场垄断权以鼓励其对发明的继续投入。在当今生物技术研究领域中,单个项目的投入强度越来越大,风险也越来越大。相关投资方为减少风险,已经越来越依赖专利保护伞。如果法律不能提供垄断权,就可能影响技术创新过程中领先的竞争者获得充分的回报,打击其参与高投入、高风险的生物技术研究的积极性。通过专利保护,可以使投资者对其商业回报有良好的预期,使其有关的研究得以存续和良好的发展。从生物技术公司的角度来看,专利是这个群体生存下去的一个必需要素。

到2000年6月,美国专利商标局已授权了6000多项基因专利,其中有1000多项是人类基因的专利。[32]据《科学美国人》杂志报道,美国专利商标局已经授予了两万多件基因专利。[33]根据美国科学杂志的报道,大约20%的人类基因已经被明确地授予美国专利。[34]

2.保护发展中国家的遗传资源

一些发展中国家的人民,根据其特有的土壤、水文、气候等自然条件,经过祖祖辈辈的辛勤选种育种,培育出一些优良的动植物品种。但是,一些发达国家的科研机构和跨国公司,却利用其掌握的现代生物技术,获取与优良性状相关的基因,并进行改良和申请专利,挤占甚至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的优良品种的市场。为此还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如针对印度著名的优良品种水稻巴斯玛蒂(Basmatic),在印度政府与美国的水稻技术公司(RiceTec)之间引起了一场专利权、名称权纠纷。[35]

同时,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如中国,由于种种原因,存在较多的隔离族群大家系,为寻找致病基因提供了极好的条件。发达国家利用其资金、技术上的优势,大肆在发展中国家寻找有价值的疾病家系和病人,以识别和复制到相关基因,并申请专利开发药品,转而向发展中国家高价销售

因此,发展中国家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保护其基因资源,并能合理地分享这些资源所产生的利益。我国是一个资源大国,如果允许对具有特定功能的人体基因授予专利可以促进资源的利用和开发。

3.TRIPS协议的要求

世界贸易组织中的TRIPS协议第27条规定,除因违反公共道德外,应当保护一切技术领域里的发明。作为技术领域之一的生物技术,也应当如此。而且该条第2款还规定,不允许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允许某种客体销售,另一方面又以该客体违反公共道德为由拒绝专利保护。因此,在考虑涉及公众利益、伦理道德的生物技术保护时,尤其要注意该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