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要国家生物技术专利保护范围之现状
1.美国
关于可专利性问题,主要由美国专利商标局来进行判断,而美国专利商标局的政策是给予很宽泛的保护范围。依据专利法,不可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因为自然规律、物理现象和抽象的思想,以及根据公共秩序、公共健康或伦理原因排除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美国专利法第103条还明确规定了生物技术方法的可专利性问题。人体是不可专利的,对这种主题授予专利是违宪的。从人体分离得到的产品,包括器官、基因、DNA序列以及细胞系等,都是可专利的主题。
美国专利商标局一直走在对有争议的主题物授予专利权的前列。一些在遗传学领域具有开创性的发明基本上都是首先在美国获得专利,如链式聚合酶反应(PCR)技术、重组DNA技术、基因剔除技术等等。美国专利商标局最早授予转基因动植物专利、基因疗法专利、表达序列标签(ESTs)专利、遗传诊断方法专利、PCR引物专利等等,几乎所有在遗传学领域具有特殊性的商业价值用途的产品或方法均可在美国获得专利。
在美国,植物和动物是可以授予专利的。外科手术方法、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方法也是可以授予专利的。
2.法国
法国关于生物技术的专利问题主要是在《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611—617条中规定的。其中规定,“以下所列不得授予专利:a)公布或实施将违反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德的发明,但不得仅仅因为该实施为法律或法规禁止即认为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为此,不得对人体及其部分或产品以及对人类基因的全部或部分结构的认识本身授予专利;b)已适用本卷第二编第三章有关植物新品种的规定所建立的保护机制的某一种或某一属的植物新品种;c)动物品种以及生物学为主的方法获得的植物或动物品种,但本规定不适用微生物方法以及此方法获得的产品。”
欧盟于1998年7月6日通过的《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EC/98/44),要求各成员国最迟于2000年7月30日前将此指令的内容转化为国内法。法国国家伦理顾问委员会认为,不需要对1994年立法的原则进行修改,强调“基因序列的知识在任何条件之下都不能视为一个发明产品,因此是不可专利的”,建议政府在没有对《指令》进行实质性的修改前不要将之转化为国内法。法国政府接受了法国国家伦理委员会的观点,并已经要求在欧盟范围内开始新的谈判并对《指令》做出实质性的修改,否则他们是不会贯彻实施《指令》的。
3.英国
英国专利法并没有明确地指出人体和人体器官的可专利性问题,但由于认为这些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有违道德以及不具有工业实用性,从而被排除在可专利主题之外。但是动物品种可以得到专利法保护。从人体分离得到的细胞系、基因和DNA序列也是可专利的主题。
用于人体和动物的外科手术方法、治疗方法和诊断方法因为缺乏实用性,被法律明确排除在可专利主题之外。除了治疗或诊断外,应用于人体或动物的基因工程技术反而可以申请专利。
4.日本
日本专利法规定人体是不可专利的。在专利法中,人体器官没有明确地从可专利性主题中排除,但是可以使用禁止授予有违道德或公共秩序的条款来排除。从人体分离得到的产品,如细胞系、基因和DNA序列等,都是可专利的主题物。
对人体施用的外科手术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禁止取得专利保护的,但用于动物则不将其排除。用于动物的基因工程方法也是可以申请专利的。
在日本,植物和动物也是可专利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