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合理的著作权间接侵权标准,为与版权相关的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空间
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我国版权法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应确立帮助侵权和替代侵权两种间接侵权行为。其具体含义及标准可作以下界定[14]:
1.版权帮助侵权
行为人认识到具体直接的版权侵权活动的存在,并且诱导、导致或者实质上帮助第三人实施该侵权行为的,需要承担帮助侵权责任。同时要细化明确该责任承担的标准,即帮助侵权行为人要对他人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承担帮助侵权的法律责任,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①有实际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对侵权的发生构成实质性的帮助,即帮助、鼓励或诱导该侵权行为的发生;③行为人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正在帮助直接的具体实际侵权行为,并在有能力或权利采取但却没采取相应的措施停止帮助侵权行为,放任该行为的发生。
2.版权替代侵权(https://www.daowen.com)
行为人在其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被第三人用于或可能用于侵权,行为人有能力和权利对该侵权行为予以制止的情况下放任该行为的发生,并且从中获利时才承担替代侵权的责任。也就是说,行为人承当替代侵权责任必须符合以下要件:①必须是行为人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被第三人用于或可能用于侵权;②行为人在有能力和权利通过其所提供的服务或产品制止该侵权行为发生的情况下放任该行为的发生;③行为人因该产品被用于或可用于侵权行为而从中获得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两种行为的侵权的认定要结合我国的产业技术政策和知识产权政策,动态把握相关的标准,从而为不同产业间的协调提供一个“安全阀”。在具体的认定帮助侵权责任上应注意以下问题:①须有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没有直接侵权行为就不能判定帮助侵权的存在;②行为人必须具体知道侵权人利用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正在从事直接侵权行为,对于行为人可推断知道或者概括知道其产品或服务被用于侵权的,并不承担责任;③行为人对所得知的其产品或服务被用于侵权的行为必须有能力或权利采取措施停止该行为,若不具备权利或能力,则被告同样不需要承担帮助侵权责任;④行为人是否获利并不影响其帮助侵权行为的成立。
对于替代侵权责任的认定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①替代侵权责任的成立并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具体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对间接侵权行为成立并不影响。②行为人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是否具备被用于侵权行为的性质,应该从该产品的实质性用途来判断。若该产品的实质性用途并非具有侵权性质,那么就不能判定行为人承担替代侵权的法律责任;而且,一个产品是否实质性具有非侵权的用途不仅要从他现实的使用判断,而且要从他长远的可使用情况来认定。③行为人必须有能力或者权利通过其软件采取相应的措施制止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④行为人因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被用于或可用于侵权而获得经济利益。该经济利益不仅指现实的由于该产品的出售或者服务的提供而直接获得的利益,还包括由于该产品或者服务所带来的间接经济利益(例如广告收益以及用户量的增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