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保护的新发展
域名是联入网络中的计算机IP地址的外部代码。从技术的角度来看,它仅仅是因特网中用于解决地址对应问题的一种方法而已。但随着因特网的日益商业化发展及普遍应用,域名在网络中的作用已经超过了当初域名设计者们的预想,它不再仅仅是在网络上找到计算机的一种简单的技术参数,而更多地成为了众多网络用户在网络上寻找、认知和评价不同网站、网页及其代表的电子商务企业的一种重要的标识,从而使得域名具有了一定的商业价值。网络经济的兴起与快速发展,使得众多的电子商务企业和用户意识到域名对于维持和创造网络广告宣传与营销、网络交易机会的重要意义。也正因为这样,随之出现了大量的域名抢注、抢用和囤积行为、贩售域名牟利及淡化他人注册商标及驰名商标的行为,使得一部分企业遭受损失,因此开始寻求法律上的保护。但从技术领域发展而来的域名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性质是什么、是否属于新兴的知识产权类型、与商标之间的关系如何及如何保护等一系列问题的处理上,各国的理论界及司法实务界都存在较大的差异。由于美国是全球域名分配及管理的机构所在地,关于域名的纠纷发生得比较早,也比较多,同时也是最早对域名进行法律保护国家之一,因此,美国对域名的保护具有代表性,这里选取美国的立法及法院判例为视角探讨国际上对域名保护的新发展。
美国对域名归属的保护政策基本上是将其确立为一种与商标权相平行的权利,这点在美国网络方案公司(Network Solutions Inc.,NSI)[36]制定的就注册域名发生争议的解决政策中有所体现。该政策规定,如果第三人对域名注册有异议,需要提交官方的注册商标副本,并要求异议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日期早于域名注册日期。因此可以说明,NSI公司在处理域名归属问题上,将商标与域名视为平行的两种权利,实行注册在先的原则。当然,域名的最终归属并不由NSI公司决定,而是以法院的判决为准的。
就美国法院处理域名纠纷案例实践来看,倾向于平衡商标权人和域名所有人的利益,但对域名予以保护的同时,有扩大对商标权保护的趋势。对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中区法院及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1998年在审理Panavision International公司诉Toppen一案中首次援引美国联邦及州反商标淡化法案,认定Panavision International公司的抢注行为构成商标淡化侵害的判决。[37]原告Panavision International公司在1995年以Panavision商标注册域名时,发现该域名已被被告Toppen公司抢先注册,而Toppen公司仅在该域名指引的网站上放置了几张照片,随后Panavision International公司还发现Toppen公司已经抢先注册了100多家知名公司名称或商标为域名。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Panavision International公司将Toppen公司告上加州中区地方法院。加州中区地方法院判决Toppen公司违反联邦及州商标淡化法案后,Toppen公司不服上诉至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美国联邦巡回法院作出了上述认定Toppen公司构成商标淡化侵害的判决。(https://www.daowen.com)
美国法院在审理上述案件时,主要考虑了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被告Toppen公司将他人商标注册域名后出售,属于商业活动;二是普通网络用户通常会键入原告Panavision International公司名称、商标等知名标识作为关键词在网络上搜索该公司,而当网络用户进入被告网站后会自然地把该网站内容与原告联系起来。因此认定Toppen公司的行为在客观上起到了淡化Panavision International公司商标的作用。由此,美国以联邦及州反商标淡化法案作为审理域名抢注的法律依据。
但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联邦及州反商标淡化法案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驰名商标。为了弥补非驰名的注册商标不能得到美国联邦反商标淡化法案保护的缺陷,美国于1999年通过了《反抢注域名消费者保护法》(Anti—Cyberquatting Consumer Protection Act,ACPA),通过该法修订了美国传统援引反商标淡化法案处理域名与商标权纠纷的不足,针对恶意抢注域名行为及其救济作出了新的规定。该法不要求域名所有人与商标权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也不要求两者经营的是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不要求域名在消费者中引起了两者的混淆,也不要求是驰名商标,只要域名所有人的域名与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相似,并符合该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时,就构成对商标的侵犯,是应该禁止的域名抢注行为。该法的通过使得美国处理域名与商标权纠纷的过程中,摆开了商标法保护的基本原则,呈现出扩大商标权保护范围的趋势。
当然,美国对域名的保护除了体现在因与商标权冲突的归属处理上,也体现在域名本身是否可以作为财产权来保护的问题上,即域名是否可以排除他人使用或者将注册的域名注册为商标的问题上。就这点而言,如果域名注册人不对域名享有任何权利,包括商标权或者其他民事权利的情况下,运用现有知识产权就很难保护,美国出现了将域名注册为商标的做法。为审查域名商标申请,美国专利商标局修改了《审查指南》中的内容,增加了对“部分或全部为域名标识”的商标申请的审查,确立了审查这些商标申请的规则。[38]可见,依据美国法律和判例,对域名归属的保护,倾向于同商标权平行保护,遵循对在先权利优先保护的原则,同时扩大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处理域名本身是否具有排他财产权性质时,倾向于将域名注册为商标一体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