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不断强化的趋势

五、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不断强化的趋势

17世纪,现代知识产权制度随着工业革命和文艺复兴诞生,在20世纪末,知识经济的到来给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新的变化,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不断强化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种变化趋势。实际上,知识产权制度从诞生之日起,就一直处在与科技、经济和文化发展的互动中,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得到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为了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社会发展的激励和效益功能,一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高低必须与该国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和所具有的科技、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在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知识产权使用人之间寻求一个最佳的利益平衡点。目前,主张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主要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其目的在于使其在知识产权领域所具有的优势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高标准的统一保护。这些发达国家试图通过多边条约或者双边谈判的形式,利用其在经济贸易上的优势不断向其他国家施加压力,通过国际知识产权条约间接或者通过双边知识产权协定直接影响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TRIPS协议的签订和生效就是在发达国家主导下,将知识产权问题纳入世界贸易谈判体制中来,利用其在贸易谈判上具有的优势地位迫使其他国家对高标准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一揽子接受,从而达到整合参与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美国“特别301条款”法律制度就是美国贸易代表利用贸易政策推行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价值观的一种手段。该条款主要内容是确定那些拒绝为知识产权提供足够保护的国家,利用其可能给其他国家带来的报复性后果和制裁,通过双边谈判的形式对其他国家知识产权制度予以干涉的美国国内法律制度。[7]应该说,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不断强化的趋势受到发达国家贸易利益的主导,发展中国家为了参与全球自由贸易,在发达国家的经济强权下被迫接受。具体来说,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不断强化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延长。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权利人对某项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所具有的垄断性权利在法定期限过后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可以不经许可自由免费地使用。延长知识产权保护期限是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加强的一个方面,保护期限的延长意味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进入公有领域的时间被推迟。权利人对知识产权客体垄断性占有的时间越长,他人利用知识产权客体需要付出的代价就会越高。从发达国家的角度而言,为了扩大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优势,希望并推动着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延长的趋势;而发展中国家市场巨大,知识产权拥有量少,知识产权利用多,保护期限的延长增加了知识产权的传播成本,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从TRIPS协议的内容来看,规定缔约方必须为包括计算机软件在内的作品的著作权提供至少50年的保护期限,为专利提供不少于20年的保护期限,为工业品外观设计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至少10年的保护期限。这些规定集中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延长的趋势。WTO的缔约方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将这些规定转化为国内法,从而实质上提高了全球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https://www.daowen.com)

其次是对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进行限制方面。知识产权是法律配置给私人对一定利益的垄断性权利,这种垄断性权利并不具有绝对的排他性。为了满足与权利拥有者相对的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及为了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不合理地损害到社会公益,通过设置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制度来合理地调配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权利限制得越多,也就意味着权利人行使权利受到越多的来自于他人的障碍,因为其排他性越弱,保护程度越低。权利限制的限制是对他人基于法律对权利人权利限制的规定而对抗权利人的一种限制,权利限制的限制越多,也就意味着他人对抗权利人权利的条件设定的越多,也就越难以应用对权利人行使权利进行限制的条款对抗权利人,从而强化了对权利人垄断利益的保护,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权利限制的合理设定,比如说专利制度中的强制许可的合理设定,关涉到一国在发展本国经济和促进本国科技进步中必须考量的社会公众利益,因而是一国主权之内根据本国国情的需求可自主安排的事情。在国际贸易全球化的趋势下,各国之间经济、科技和文化交流不断扩大,一国对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制度的安排必然影响到他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发达国家作为强大的知识产权拥有国,为了保护本国国民在他国获得的知识产权受到更少的限制,越来越主张对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设定严格的条件。在发达国家的主导下,TRIPS协议就将对权利限制进行限制写进了公约,虽然规定成员基于社会公益、防止权利滥用等考虑,对知识产权进行限制,但同时也明确规定权利限制不得与权利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从而给权利限制设定了明确的反限制。

最后是知识产权保护程序和措施的不断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序包括了知识产权获取及权利救济的程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程序,体现了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发展要求,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发达国家利益的诉求。发达国家拥有大量的高新技术,是知识产权的主要拥有国,为了加快在他国的知识产权储备量,推动在知识产权获取程序方面的国际协调,主张缩短受理时间,简化审批程序,开展并扩大在知识产权审查领域的国际合作,统一形式要件。同时,发达国家为了使本国国民在他国获得的知识产权得到强有力的保护,推行强化的知识产权权利救济程序,主张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任何行政行为提供司法救济。这种趋势在TRIPS协议中也得到了体现,如TRIPS协议就规定成员必须对行政性的终局决定以及至少是对案件的初审司法判决的法律问题,设定当事人有权提请司法复审;成员必须实行公平、公正的民事救济程序,保证司法当局有权命令侵权人向知识产权人支付足以补偿其损失的损害赔偿金;成员必须通过国内法规定司法当局或者行政当局对“即发侵权”之类可预见到又并非无根据地推断出来的侵权准备活动,有权采取诉前禁令、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临时措施”;成员必须有司法当局能对进出口的侵权准备活动采取由海关执行的中止放行的措施等。另外,刑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广泛适用是全球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另一个体现,各国判定知识产权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断降低,刑罚标准也在不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