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的趋同化与一体化趋势

三、知识产权制度的趋同化与一体化趋势

知识产权制度是国家为了促进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法律制度,而一国内的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发展和变革应该与本国的科技、文化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过低程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损害到创新者的创新激情,而过高程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损害到知识产权成果在国内的传播。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在制定最适合本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时,需要审慎地考量知识产权所有人与知识产权利用者之间的利益的平衡,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垄断利益的同时又要保证知识产权利用者利用相关知识产权成果的成本不至于太高,在考虑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上,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设定一定的限制。考察现今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及其发展趋势,不难看出,发达国家由于具有在科技、文化和经济上的比较优势,往往期望对最新的科技成果赋予全面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比如美国就力主将商业方法及其软件纳入专利的保护范围,扩大专利授予的主题范围,降低对专利权的限制,延长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等等。而发展中国家在科技、文化和经济上不具备竞争优势,往往期望可以以较低的知识产权保护成本来利用创新成果,降低其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成本。不同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差异是知识产权国际协调的障碍,但同时也是知识产权制度走向趋同化与一体化的根本原因之一。国家之间的贸易发展要求知识产权制度突破地域性对贸易自由化造成的阻碍,减少不同国家因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存在的差异带来的贸易成本的增加。

不同国家之间知识产权制度的趋同化与一体化正是在经济全球化及贸易自由化的背景下得以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的趋同化是指不同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以多边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为核心的国际知识产权协调体制下,为了使本国知识产权制度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而制定或者修订国内知识产权法,逐渐达到实体和程序上的统一。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体化是指不同国家在缔结国际公约或者成立国际组织的基础上,让度部分国家主权,制定统一的国际知识产权法,由统一的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对知识产权的产生、维持和消灭进行管理。知识产权制度的趋同化是知识产权制度走向一体化的基础,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体化是知识产权制度趋同化的结果。

知识产权制度的趋同化是当代国际知识产权协调的最主要特征。就国际多边条约的层面上来讲,WIPO对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协调的历史由来已久,早在1967年WIPO成立之前,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缔结就确立现在仍然有效的工业产权领域国际协调的基本原则。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在WIPO的努力推动下,不同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协调的领域不断扩大,参与的国家不断增多。但随着科技的迅猛进步,国际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快速发展,已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协调体制下国家主权绝对独立和自主的限制,知识产权制度趋同化在WIPO的主导下进展缓慢。直到20世纪90年代WTO介入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挂钩,使得各国在知识产权法的国际合作上的自主性削弱。只要是加入WTO的成员,都必须无任何保留地全部接受包括TRIPS协议在内的一揽子协议。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WTO成员在国家贸易政策方面的优惠安排,使得加入WTO是国家经济和贸易发展的必然选择。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不少国家被动接受了发达国家主导制定的高标准的TRIPS协议,从而换取在贸易上的优惠安排。TRIPS协议的生效,使得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趋同化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加快了各国知识产权制度趋同化的进程。最典型的例子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1989年缔结的《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仅有一个国家批准,因而生效根本就是遥遥无期。但TRIPS协议第35条规定:“全体成员同意,依照《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第2条至第7条(其中第6条第3款除外)、第12条及第16条第3款,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保护。”[5]从而使得一直未能生效,也几乎不可能在WIPO框架下生效的《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在WTO的框架下得到了100多个国家的实际执行。(https://www.daowen.com)

知识产权制度的趋同化使得各国知识产权制度趋于一致,但并没有动摇知识产权制度的地域性,各国按照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要求制定或者修订国内法。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体化是当今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协调的另外一个趋势,它的目的就是消除知识产权制度在不同国家的地域性,在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组织下,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律,按照统一的实体标准和程序安排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由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倡导并准备发起建立的全球专利制度就是最典型的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例子。全球专利制度正是为了消除专利制度在不同国家之间的差异、专利制度的地域性对贸易自由化造成的障碍及成本增加的缺陷,而由单一专利局(全球专利局),根据一部专利法(全球专利法),授予可在全世界各参与国普遍有效的专利权(全球专利权)的国际性专利制度。与全球性的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进程比较起来,区域性的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进程要快。区域性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进程中的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欧盟试图在《欧洲专利公约》的基础上,通过欧洲共同体立法的形式,创建一个与国家和欧洲专利并存的、在整个共同体范围内生效的单一专利权,转让、宣告无效或失效都将作为一个整体自动覆盖整个欧盟的共同体专利制度。

不同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趋同化在WIPO和WTO的双重协调下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而知识产权制度区域性一体化的发展也进一步促进了知识产权制度全球一体化的进程。在知识产权国际协调的历程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利益冲突不断凸显,但知识产权制度的趋同化与一体化的步伐并没有因此变慢,在经济和贸易全球化的大趋势下,知识产权制度的趋同化和一体化的趋势反而得到了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