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及其许可
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软件著作权、标准文件自身的著作权、标准化组织或者行业联盟组织的商标权,还包括事实标准中未公开的技术秘密等。
1.技术标准涉及的专利权及其许可
技术标准涉及的知识产权中最重要的是专利权。现代高科技行业的技术标准中往往包含有技术解决方案,因而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所含技术方案的专利权问题。一种技术标准最初涉及的专利技术为数众多,但最终能纳入到标准体系中的专利只是少数的必要专利(Essential Patent),即实施此项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必要专利一般都经由一定的评估机制评估,企业的专利一旦入选必要专利,就有机会获取“卖标准”所带来的超额利润。
法定标准体系的专利政策一般在制定标准之初就由标准化组织先行制定,主要包括专利的披露、评估和许可机制。拥有相关专利的企业首先是应标准化组织的要求,提交同意许可的声明,许可可以是无偿的,但更多的是有偿的。在专利被纳入到技术标准之后,由标准化组织下的专门管理机构,或由相关企业结成的专利池(Patent Pool)统一负责专利许可事务。许可的形式一般是一站式的“打包许可”,即一次性将所有必要专利进行许可。有的技术标准也允许专利权人单独对外进行许可。在事实标准中,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专利池形式进行许可,也可单独对外进行许可。前者如DVD6C、DVD3C的专利许可,后者如INTEL公司、高通公司、思科公司的对外许可。
技术标准的专利许可一般遵循RAND(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原则,即合理、非歧视原则,这也是许多标准化组织与反垄断机关的原则要求。合理原则要求许可条款特别是专利许可费率应当合理;非歧视原则要求许可时应当对任何厂商一视同仁,不得因其所属国家、企业规模等原因而厚此薄彼。
2.技术标准涉及的著作权及其许可
技术标准涉及的著作权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技术标准出版物的著作权,另一类是技术标准中所含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一些技术标准特别是信息产业技术标准中往往包含有计算机软件,而计算机软件主要是通过著作权予以保护,此类著作权的许可与技术标准中专利权的许可类似,因而此处不再赘述;而把重点放在第一类的著作权,即技术标准出版物的著作权。
技术标准文本一般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例外的情形是强制性技术标准出版物因具有官方文件的性质,正如TBT协议所指出的强制性标准应属于技术法规之列,因而排除在著作权保护之外。事实上,无论是标准化组织还是制定、管理事实标准的企业联盟或专利联盟一般都会主张拥有标准出版物的著作权,对与技术标准有关的文件的复制、发行做出限定并收取费用。例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组织(IEC)都对所属标准出版物制定了著作权保护政策。2005年4月,ISO发布了最新版的《ISO关于ISO出版物版权、版权使用权和销售的政策和程序》(简称ISOPOCOSA)。2004年1月,IEC不再与ISO共同发布版权保护政策,正式单独发布了《IEC销售政策》。[30]上述文件都对各自受版本保护的标准出版物种类、技术保护措施以及收取的版权费率等事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除了这些国际标准化组织外,制定和管理事实技术标准的企业联盟或专利联盟在向被许可人许可标准技术时,通常不仅收取专利费,同时也向被许可人收取标准出版物的著作权费。
3.技术标准涉及的商标权及其许可
技术标准中的商标权主要是针对标准体系的标识(LOGO)而言,许多技术标准体系都有自己的标识,如DVD标准中的“DVD”标识、杜比音频标准中的文字标识“Dolby”和图案标识
、
等。这些标识同时也被注册为商标,这些商标实质上是一种证明商标,只有经过标准体系的商标持有人认证并许可,其他企业才能在其产品或服务上使用这些商标标识。技术标准中商标标识的认证和许可与专利技术的许可有的是由同一机构负责,有的则分由不同的机构负责。以DVD标准为例,DVD的专利许可由3C、6C等专利池负责,而商标标识的许可则统一由DVD论坛下的DVD格式/标识许可公司(The DVD Format/Logo Licensing Corporation,简称DVD FLLC)管理。DVD FLLC是由创建DVD技术标准的专利持有人3C、6C.1C等共同成立的。[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