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网络版权侵权的刑事打击力度日渐突出
WCT和WPPT要求各成员国应对破解技术措施的网络版权侵权行为予以有效的“救济”。但是,上述两条约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救济措施。因此,对破解技术措施等网络侵权行为究竟课以哪种责任,留给各成员国国内法解决。然而,作为一个趋势,我们可以看到,诸多国家除适用民事、行政责任外,还选择了最为严厉的刑事责任制裁。(https://www.daowen.com)
美国DMCA第1204节对出于恶意且有商业利益、个人收入之目的的行为,课以了刑事责任。澳大利亚则仅对虚假声称其合法规避者(适格人)进行刑事制裁。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马来西亚甚至动用了更为严格的刑事责任标准,将未经许可,删除或修改任何权利管理信息的行为,以及未经许可,销售、为销售目的进口或未经许可将电子权利管理信息删除或修改的作品或作品的复制品的行为定位刑事犯罪。全球首例BT案件的刑事制裁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做出,也让我国大陆地区近距离感受到了加大网络版权侵权刑事责任化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