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展动向
目前正在进行的专利制度国际协调中,除全球专利制度外,不少国家和学者还提出了其他制度方案以缓解上述矛盾,其中有代表性的方案如下几种:
1.PCT专利制度
目前,PCT制度对指定国专利权的授予没有约束力,专利权的授予条件由各指定国法律自行规定。François Curchod代表WIPO秘书处,提议建立PCT专利制度[16],将PCT制度的程序扩展到国家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各参与国缔结PCT专利条约,对PCT专利的授权标准等内容予以规定;
(2)由申请人和PCT缔约国自由选择是否参与和使用这项制度(只有PCT制度参与国有权参与此条约,只有来自于PCT专利制度参与国的申请人才可以选择使用这项制度);
(3)由国际初审单位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4)PCT专利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家内生效:该国为PCT专利制度参与国;该国被申请人选定为国际初审目的国和附加指定为PCT专利程序指定国。
这个制度使PCT制度从现行提供“一束国家申请”的制度,转变为提供“一束国家专利”的制度。
也有学者认为,国际初审报告中包含的否定性审查结果也应在各参与国内有约束力。不过,这种情况下应当给予申请者提前得到国际初审报告书面意见以及答复修改意见的机会。此外,在PCT专利制度中有必要提供一个异议程序,使申请人有机会提出对国际初审报告的复议。同时在各个成员国提出复议会加重申请人的费用负担,各成员国的复议程序也可能会不太一致,因而在国际程序中对国际初审报告进行复议较为合适。
2.相互利用审查结果的制度
该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在实现各成员国审查结果相同或实质上相同的前提下,由各成员国签订一个统一审查方式和减少费用的协议,使各成员国相互利用审查结果,PCT的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初审报告也可以为审查目的加以利用。[17]其具体内容为:在巴黎公约申请途径下,由第一个接收到专利申请的国家专利局审查,其他接收到同样申请的国家利用其审查结果做出授权或者不授权的决定。若第一国审查耗费过多时间,可能导致在其他国家的授权延迟,该制度可给需要快速得到授权的申请者一个选择权,使审查可在两个国家同时进行。(https://www.daowen.com)
在PCT程序中,每项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都在国际初审报告中被审查,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初审报告通常在PCT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之前做出,因而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初审报告的结论可在国家阶段被利用。现行的国际初审报告没有提供授予专利权所需的所有判断。为了使国际初审报告在每个指定国可以得到充分利用,国际初审报告应当提供可专利性的充分的、完全的判断。
3.相互承认审查结果的制度
该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在将来实质性专利法协调成功的基础上,在数国之间缔结一个相互承认审查结果的协议,任一成员国对某项发明的审查结果可在其他成员国内得到承认。如果一项申请在一个国家获得授权,该项授权可获得其他成员国的承认,同样的申请就可在其他参与国内分别获得授权。[18]
如果需要经过异议或者无效程序取消某项专利授权,这种异议和无效审查权力可以专属于最初给出授权结果的那个国家,在各参与国异议和无效审查程序实质上相同的条件下,其他参与国均可承认该国对此项异议或无效申请的审查结果,专利权人就能够将专利授权问题的争议集中在一个国家内加以解决。
若第一国做出的否定性审查结果在最终确定之前(如在异议之前)被其他参与国承认,则申请人可在第一国进一步对该结果提出诉讼,其他参与国可等待第一个国家最终驳回结果或者对复议裁定的诉讼结果做出后对该结论予以承认,而不必单独做出判断。
这项制度委托首先接受申请的专利局进行审查,避免了多个专利局进行重复审查,大大提高了审查效率,减少了申请者在多个国家的程序和费用负担。各参与国专利局实质上类似于一个虚拟的大型区域专利局的分局,分担该虚拟局的审查工作。
4.上述三种方案评析
上述三种制度解决方案,都旨在减少对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的重复审查,降低申请成本。其中相互利用审查结果的制度,可以使一项专利申请在一个国家完成主要的申请和审查程序;相互承认审查结果的制度,可以使一项申请在一个参与国内基本上完成其全部申请和审查程序;PCT专利制度,可以使PCT国际初审单位授予的专利权,在全体PCT专利制度成员国中生效。尤其是“PCT专利”制度如果得以顺利实现,在充分利用现有PCT程序资源的基础上,可将目前重复审查带来的工作负担和高昂成本降至最低。
但上述三种方案,一方面,并没有彻底解决对同一发明专利申请的重复审查问题。如相互利用审查结果制度,本国可以利用另一个国家的针对同样发明的审查结果,也可以对该发明进行审查,即使在利用其他国家的审查结果时,仍然也要对该审查结果的可利用性进行评估。此外,专利权地域性仍是这三种制度的基础,各参与国往往会对利用、承认另一个机构的审查结果加以严格的条件限制,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仍然要进行重复审查。各国也往往会对承认其他机构授予的本国专利权效力加以严格的条件限制,或者赋予本国对该专利权无效审查的权力,使各国仍存在对同一发明的重复审查问题。另一方面,虽然这三种制度建立的基础——各国专利授权标准的统一,对降低专利的诉讼和执行中的成本、减少因地域性造成的对贸易、生产和研发的阻碍有一定的帮助,但这三种制度并不是直接针对这两方面问题设计的,对其解决程度相对有限。由于专利权地域性的存在,专利权人仍然要考虑在多个国家的专利申请、授权问题,仍然需要面对和解决对自己的发明在多个国家多项专利权的侵权和执行问题以及不同国家不同的专利制度对其贸易、生产和研发的影响。
因此,在专利制度国际协调中,一些发达国家主张建立一项新的国际专利制度——全球专利制度[19]。全球专利制度对同一发明在多个国家寻求专利保护问题的解决较为全面和彻底。因此,各专利大国极力促进将全球专利制度作为专利制度国际协调的最终目标,而只把其他三种方案作为实现这个目标的阶段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