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着手对特殊权利保护展开研究,但立法的时机尚不成熟

(三)应着手对特殊权利保护展开研究,但立法的时机尚不成熟

我国是否也应建立欧盟指令规定的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模式,国内学者众说纷纭,意见不统一。建议着手对特殊权利保护展开研究,但立法的时机目前尚不成熟,主要鉴于以下考虑:

目前欧盟已经实施特殊权利保护模式,美国H.R.3531法案虽在国会未能通过,但美国版权局仍致力于使数据库特别权利保护进入立法程序。一旦美国制定了有关的国内法,就会与欧盟一起,很快将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推进到国际保护的轨道。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公布了数据库条约草案,虽然未获通过,但实施特殊权利保护模式已是国际趋势。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发展、变化都将波及我国。因此,研究有关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的法律问题势在必行。(https://www.daowen.com)

我国实施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立法的时机并不成熟,这是由我国目前数据库产业的发展水平和保护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所决定的。美国对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是随其数据库产业的发展而有所变化的。当数据库发展水平不高的时候,为保护数据库制作者的利益,实行“辛勤收集”原则;现在美国已成为数据库最大的生产国,为保护本国数据库的利益,又积极推行特殊权利保护原则,归根到底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的利益。我国数据库产业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如果现在就实行特殊权利保护,必然使我国在同数据库产业发达的西方国家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导致利益的损失。因此,目前对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立法的时机并不成熟。[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