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消极影响
诚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指出,版权已经演变为调控观念和知识产品的国际流动的一种最重要的方式,而且它将成为21世纪知识产业的重要工具。那些控制版权的人将在全球新兴的知识经济里占有明显的优势。事实上,版权大量掌握在主要的工业化国家和主要的多媒体公司手中,这使那些人均收入低的国家和规模较小的经济组织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15]。
(1)发达国家以其网络版权的国内立法为依据、以相关的贸易制裁为手段,将对我国的技术创新等产生不利的影响。发达国家主导的网络版权的立法进程并没有重视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文化社会需求,迫于发达国家的经济贸易压力,诸多发展中国家的立法不可避免地会超越其本国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按照发达国家的立法模式进行其本国的立法。我国也不可避免地受到此影响。美国的好莱坞和硅谷关于知识产权的“战争”,已向世人表明了网络版权保护对技术创新的压制和影响。
(2)发达国家对网络版权的高度保护,使得我国公众通过网络途径获得相关的文学艺术成果的难度增加,提高我国文学艺术创新的成本。发达国家的诸多网络版权的立法都缩小了合理使用的空间,这将对我国教育以及文学艺术的创作等版权资料的获得设置了障碍。这种局势如果没有克服,版权的保护则将加大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数字鸿沟”。(https://www.daowen.com)
(3)美国动用其经济和政治霸权,将其国内法适用于国外,将对我国有关从事与加密、解密和与网络安全相关的科学研究受到影响,影响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与信息安全相关的加密、解密研究虽可能破解版权人的技术措施,但是对一个国家的信息安全技术的发展来说,其研究程度直接关系到一国的信息安全。因此,我们要谨慎对待国外施加的关于加密、解密行为的限制。
(4)发达国家通过知识产权优势形成其相关的产品优势、市场优势,限制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强化版权保护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其他产业的发展,发达国家通过版权保护其优势的产业,不仅可以取得版权方面的市场优势,甚至可以将版权产业的市场优势扩展到与版权相关的其他产业。我国与版权相关产业发展的法律环境将受到发达国家相关立法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