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消极影响
专利联盟对我国的消极影响主要在于它容易导致知识产权滥用。尽管专利联盟的活动事实上已经遍及全球,并得到各国政府的认可或者默许,但是其潜在的知识产权滥用危险仍然存在。
在反垄断最为严厉的美国,对于专利联盟的垄断性分析已渐趋成熟并发展出一套判断原则。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专利联盟的垄断性评判给出了指导意见。《指南》指出:交叉许可和专利联盟协议可以结合互补性技术、降低交易成本、清除障碍专利以及避免昂贵的侵权诉讼,从而带来促进竞争的益处。通过促进技术扩散,交叉许可和专利联盟协议通常是促进竞争的,但是在某些情形下也可能产生反竞争的效果,这些情形包括:
(1)在不能有效地增进参与者经济活动结合时的联合定价或产量限制,特别是在交叉许可和专利联盟协议成为赤裸裸的固定价格或划分市场的工具时,它们将适用本身违法原则(Per se Rule);
(2)参与者中包含有横向竞争者并且会降低竞争效果;
(3)当交叉许可或专利联盟协议参与者共同拥有市场支配力并且使得被排除方难以在相关市场有效竞争的排他性安排;
(4)当专利联盟协议阻止或妨碍参与者的研发活动,从而不利于创新。(https://www.daowen.com)
对我国而言,国外专利联盟大举入境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滥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收取过高的专利许可费。按照国际惯例,合理的许可费率一般为产品售价的3%~5%,但进入我国的一些专利联盟收费标准显然高过这个比例。例如,DVD 6C的收费标准规定每台最低不低于4美元,当DVD价格大幅下跌后,其专利费比例远远超出合理的范围。
(2)以无效或过期专利收取专利费。我国企业一旦遇到国外专利联盟提出收费要求,常常自觉理亏,在未对其专利作调查的情况下就全盘接受对方的条款。实际上,国外专利联盟内专利的权利状态是变化的,一些专利过期了或被判无效之后却没有被剔除,继续被用来向我国企业收费。
(3)含有替代性专利。专利联盟如果含有替代性专利,将会导致反竞争的效果。这一点已被许多学者和美国等反垄断机关所认同。一些专利联盟在形成过程中,竞争者之间为了避免两败俱伤,可能达成妥协,将替代性专利放入专利联盟内。
(4)限制竞争的许可条款。这些条款包括价格、产量限制或市场划分的安排以及不合理的专利回授条款等等。这些条款可能使我国企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5)无故拒绝许可。开放式的专利联盟一般要求以合理和无歧视的原则对外进行许可,特别是对于技术标准下的专利联盟更是如此。在美国、欧盟等国,专利联盟一般会事先向反垄断机关承诺遵守上述许可原则,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专利联盟的法规和相应的管理机构,拒绝许可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DVD 3C就曾对无锡东强无故拒绝许可,后者为此向美国法院起诉了3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