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发展
1.世界专利议程
在WIPO成员国大会第三十六届系列会议上,总干事启动了《专利议程》倡议,[3]希望以此对国际专利制度今后的发展指明方向,并实现协调统一。
进行专利合作条约改革、对实质性专利法(SPLT)进行协调是《专利议程》的基石,其主要目标包括,为解决影响专利制度的紧迫问题,特别是为世界上许多专利局工作量大大增加找到解决办法,制定一套机制,以建立一个能够获取、维护并拥有权利的对用户友好的体系,同时以符合申请人愿望的低价高效程序推动专利和技术的利用。
在寻找改善授予专利权的办法时,《专利议程》将相当多的精力集中在如何确定促进加强和统一制度的战略上。[4]根据这一计划,协调统一将在各个层次实现,并作为一项手段,推动按国际上承认的程序授予专利权,采用区域制度加强小规模专利局并统一实质性审查标准,加快实现单一审查概念等。
但是这一计划在许多部门受到广泛质疑,人们对这一统一趋势可能会对发展中国家产生什么影响深怀疑虑。有人质疑说,社会经济状况不同,发展水平不一致,则知识产权制度也应该不一样,靠一个单一普遍的标准是行不通的。[5]
他们认为,统一结构的灵活性可能比TRIPS协议所倡导的制度要差得多,特别令人关切的是,这将导致向无发明意义但涉及范围广以及当今不会被授予专利保护的技术领域的申请授予专利权。[6]人们进一步认为,工业化国家曾经在设计其工业产权制度时拥有灵活性,因而不应剥夺发展中国家的这种灵活性。此外,在对高度保护制度对发展中国家发展的影响进行彻底和客观的评估之前,不应将其强加在他们头上。[7]
2.PCT改革
2000年,美国和其他国家一起,向PCT大会提出改革PCT的提案。PCT改革自2001年PCT改革委员会成立起正式启动,已召开多次改革委员会会议和特别工作组会议。在2002年9月23日至10月1日,PCT大会在日内瓦通过了决议,决定对PCT的一些细则进行修改。这次修改集中在指定制度、国际检索和初审、费用、与PLT的一致性和翻译等几个方面,实现了取消指定制度、使国际检索和国际审查更加统一的目标。
改革PCT的初衷是为了寻求简化国际申请过程和程序,使其更有效率,并试图使国际专利申请程序更友好和易于接受。PCT改革的范围,第一阶段包括:指定制度的概念和操作;改善国际检索与初审制度的协调性,改变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加强国际检索和初审制度;使申请日条件同PLT的规定相一致;其他和PLT一致性的协调;总体的简化和有效率。(https://www.daowen.com)
然而发达国家提出PCT改革最根本目的在于协调国际上的相关法律和程序,彻底改变PCT制度。这从美国提出改革建议[8]的第二个阶段的目标就可以看出。这些目标包括目前的检索和初审单位的区域化,取消国家和国际申请的区别,某些PCT检索单位积极、肯定的审查结果在缔约国有约束力,在国家阶段处理的时间方面具有进一步的灵活性等。PCT改革将主要按照这些发达国家的意愿发展。
3.SPLT协调
目前的专利审查由世界各国独立进行,各国审查授权标准很不一致,一项申请多国专利权的发明,即使程序上不出什么问题,审查结果也很难预料。能否统一各国的实质性授权标准,使同样的发明在各国能获得基本上相同的授权结果呢?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填补上述条约的空白,进入21世纪后,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极力推动下,WIPO重新启动了实质性专利法协调[9]。2000年11月,WIPO专利法执行委员会(简称SCP)第四次会议,同意开始致力于缔结实质性专利法条约的工作。在这次会议上,美国代表提出实质性专利法协调的下述目标:通过相互利用审查结果,使得对每一项申请,各个国家都可以得出相同的审查结果,从而为寻求全球范围内专利保护的申请人减少费用,增加专利申请能否被授权的可预见性,减少各专利局的审查负担。为了这个目标,进行针对诸如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权利要求的解释、充分公开等专利权取得条件的“深层次协调”。与会国家同意将最终的协调不仅仅限于法制层面,还应包括审查实践。
在此后历次会议中,SCP多次讨论并修改了SPLT的草案[10]、细则和操作指南。在SPLT的范围、授予专利的权利范围、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方面,通过了一些基本原则。对专利的客体范围、可专利性的概念方面,也进行深入讨论[11]。现阶段SCP对草案的讨论主要在现有技术、宽限期、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定义的规定,同时也对遗传资源来源的披露、传统知识、公共卫生和可专利性标准等问题进行了协商。
一项发明在什么情况下、符合什么条件可以授予专利权?其专利权效力又如何?这是专利法实质性协调希望统一解决的主要问题。目前协调对SPLT草案文件采取整体讨论模式,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利益有差别,关心重点不同,分歧较大,SPLT谈判充满着严重争议[12],协调进展缓慢。美国等发达国家希望将讨论从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等与现有技术有关的问题入手,待到这些原则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讨论其他原则[13],但不少发展中国家希望将遗传资源的披露等标准与这些主要原则一起整体讨论。在近期的会议中,SCP讨论了协调的未来发展方向,巴西代表团代表“发展之友”集团甚至向SCP提交了一份建议,提议完全停止继续基于目前草案以及其他条款的协商,并强调协调应当在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基础上进行[14]。
近几十年来,在专利制度全球化和一体化进程中,实质性专利法协调是唯一专门针对授予专利权实质要件的国际性协调。如果实质性专利法协调最终成功,可以同当前卓有成效的PCT程序对接,使国际申请在各国国家阶段也能受到统一审查,而且可增强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初审报告的可靠性和有效性,使更多国家采信国际初审报告的结果。在世界范围内,专利权授予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条件都得到了统一,无疑为建立全球专利制度奠定了最为关键的基础[15]。
4.欧洲共同体专利协调
欧洲共同体专利协调的目标在于创建一个与国家专利和欧洲专利并存的、在整个欧洲共同体范围内生效的单一专利权,转让、宣告无效或失效都将作为一个整体自动覆盖整个欧盟。与欧洲专利的要求不同,申请时只需将申请文件翻译成三种欧盟工作语言(德、法、英)之一,在授权生效后一定期限内将权利要求书翻译成其他国家官方语言,大大减少申请人在翻译费用上的支出。共同体专利自动在所有共同体成员国内有效,生效前不需登记。其效力不受成员国国内法的支配和成员国国内法院管辖,而由欧盟理事会任命审判组依据统一的法律标准审理,增强了判决的可信度,也解决了目前欧洲专利权利状态不确定的弊端。权利人为了维持其专利在欧盟范围内的有效性,只需向欧洲专利局缴纳一次费用,也不会陷入多国诉讼之累。共同体专利不仅具有欧洲专利的优点,而且其统一程度大大高于欧洲专利,是真正意义上的统一区域性专利制度。
与欧洲专利公约的协调:在授权阶段的共同体专利就是指定共同体的欧洲专利,只是授权后的效力受《共同体专利条例》和共同体一般原则的约束。欧洲专利局同时负责处理两种跨国专利的具体事务,成为连接欧洲专利和共同体专利的纽带。不能既指定共同体又指定共同体成员国,但可以同时指定共同体和非共同体成员国的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在欧洲专利授权前,指定共同体所有成员的欧洲专利申请可以转换成指定整个共同体,指定共同体的欧洲专利申请也可以转换成指定一个或多个共同体成员国的欧洲专利申请,但是一旦获得授权后这种相互转换是不容许的。转换的具体原则和程序将在共同体加入《欧洲专利公约》时通过谈判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