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的多元化趋势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的多元化趋势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兴起于19世纪80年代,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发展,现已形成了国际社会的一种新的法律秩序。据统计,在新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体系中,全球性的知识产权条约已达30多个,其中,已经生效的达到25个之多。在这些全球性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中,既有历史已达100多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也有新缔结的反映科学技术发展最新水平和当代国际社会现实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公约》;不仅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27个条约,而且还有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的《世界版权公约》。[3]在这些全球性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中,不仅涉及传统的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类型,而且涉及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网络技术在版权领域的保护等最新的知识产权问题。这些全球性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参与国数量也在增多。截至2007年3月,《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已有184个成员国,占世界国家总数的95%;《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有171个成员国;《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有163个成员国;世界贸易组织及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有150个成员。除此之外,新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法律体系还包括了众多的国家之间互惠的双边协定。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体制最初是在国家之间双边互惠协定的基础上向多边协议的发展,由法国、比利时等八国1883年在巴黎签署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开创了知识产权国际多边条约的先河,随后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等涉及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各方面,参与的成员国也越来越多。在1967年7月14日,51个国家在斯德哥尔摩签订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并根据该公约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国际机构合并,形成了一个政府间的国际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即WIPO)。WI-PO的成立为国际层面上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机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自成立以来,努力通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合作以及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协作,促进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并保证各种知识产权方面的公约所建立的联盟在行政上的实施。(https://www.daowen.com)

由WIPO主导的国际知识产权协调体制到了20世纪末开始受到挑战。首先,在这种体制之下,缺乏确定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义务主体,不少国际贸易的参与国并没有参与缔结WIPO管理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其次,由WIPO管理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未能确立知识产权保护的统一标准,导致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不一。再次,WIPO协调体制之下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虽然经过若干次的修改和补充,但仍然不能体现新技术革命的要求,整体保护水平相对落后。最后,WIPO管理的所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都未能提供一种确保义务履行及解决争端或纠纷的有效措施,削弱了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领导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效力。正是在这些原因的促使之下,1986年9月在埃斯特角城召开的关贸总协定部长会议上,确认了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所提出的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作为本次多边贸易谈判的三大新议题之一的提案,同意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广泛的讨论。[4]随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纷纷提出有利于本国的提案,并最终在发展中国家的妥协下与发达国家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随着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取代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也开始部分取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作用,对国际层面上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协调,从而形成了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促进和协调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新体制。

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仍然管理着众多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格局产生着重要的影响。由于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众多,条约的“软”性也导致了其不受某一个或者某几个发达国家所左右,因而其代表的利益更趋于多元化,也是发展中国家借以表达利益诉求的平台。而世界贸易组织是在发达国家的主导下,通过与其他贸易协议一起作为一揽子协议为大多数参与WTO的发展中国家被动接受。虽然WIPO与WTO之间存在合作的协议,但两者属于相互独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代表着不同主体的利益,协调的内容、程度及保障措施也存在差异。但不可否认的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体制趋于多元化,未来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既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作用,也会受到世界贸易组织的影响,同样会反映不同国家的或者国家间互惠协定所达成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