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影响
2026年02月12日
(一)积极影响
1.有利于促进我国数据库产业的发展
对数据库制作者来说,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激励机制,其直接目的是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充分鼓励其数据库制作的积极性。我国数据库产业刚刚起步,不对数据库产业进行保护,短期看来有利于信息的自由流通,保护了相对幼稚的民族产业,从长远看会直接损害数据库制作者的经济利益,打击数据库产业不断创新发展的积极性,对数据库产业造成错误的导向。因此,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提供一个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营造公平的法律环境,从而提高数据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我国数据库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2.有利于我国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建(https://www.daowen.com)
从国外经验来看,很多国家都不是采取单一的保护形式,而是版权保护、特殊权利保护或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等双重或多重保护体系。我国也应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考虑到数据库保护的特殊性及其发展需要,在版权保护的基本框架下,突破用传统的版权法“把数据库当作编辑作品”单一保护的限制,把数据库作为一类新的保护客体,结合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加强对数据库的保护,实现数据库制作者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构建一个完善的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3.为我国开展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的研究提供了良好的借鉴
从现实来看,特殊权利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版权保护的不足,保护数据库制作者在材料的收集、整理、证明、编排等方面付出的投资,制止窃取其劳动成果的“搭便车”行为,调动数据库制作者的积极性,产生更多的数据库资源。从国际趋势来看,欧盟已经采取了特殊权利保护模式,美国从1996年的H.R.3531法案开始也对此进行了相关的立法活动。这些都可以为我国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的研究提供一些经验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