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版权保护
2026年02月12日
(一)版权保护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数据库版权保护的法规,但可以作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对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不予保护。[16]《著作权法》第14条明确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数据库要作为汇编作品而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就必须在内容的选择上或编排上具有独创性。这和国外对数据库的版权保护的独创性原则是一致的。(https://www.daowen.com)
根据TRIPS协议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我国对数据库也实行弱保护的原则。数据库是汇编作品,依著作权法规定,汇编人享有著作权,但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种保护不涉及数据库或资料本身,也不损害汇编中的数据或资料已存在的任何版权。这种不及于数据或材料的数据库版权保护,其保护范围相当有限。大量的数据库由于缺乏独创性而不能受到版权的保护,而且我国版权法也没有对独创性进行明确界定。在司法实践中,为弥补版权法保护数据库的不足,可以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作为对数据库保护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