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专利制度
全球专利制度,是指可由单一专利局(全球专利局),根据一部专利法(全球专利法),授予可在全世界各参与国普遍有效的专利权(全球专利权)的国际性专利制度。
近年来,建立全球专利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供各成员国和国际组织讨论的文件《国际专利制度发展议程》中,曾以隐晦的方式提及全球专利制度。[20]在对该文件的评论中,发明者协会国际联合会(IFIA)明确指出,国际专利制度发展议程应当将全球专利制度作为远期目标之一;日本明确表示了对建立全球专利制度的支持,提出建立“实体上的全球专利制度”;美国、英国、匈牙利、丹麦、保加利亚、捷克等国也提出应当考虑以一个国际承认的程序授予专利权。[21]接着,WIPO在《国际专利制度发展的任择方案》中,用一章的篇幅对全球专利进行了讨论,认为产生可在各成员国生效和执法的“全球专利”的制度方案应当作为任择方案之一。[22]近年来的PCT改革和实质性专利法协调中,也不断有政府和学者提出全球专利制度问题,并且普遍认为这两项重要的协调举措如果成功,即使未直接导致全球专利制度的建立,也至少为其奠定了关键的基础。但也有不少国家认为,全球专利制度损害各国主权,不利于各国按照本国实际情况确定恰当的专利制度。
全球专利制度尚在建立之中,其内容还未确定,但根据目前的分析,它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全球专利局、统一的全球专利法、一次申请一次授权产生一项统一专利权、统一的全球专利法庭。
首先,全球专利制度将建立起一个现实存在的全球专利局,负责现由各国专利局承担的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大部分事务。各成员国专利局原则上仅负责受理申请、确定申请日等简单的程序性工作,有实力的专利局也可能受全球专利局的委托进行某些技术领域的检索和审查工作。
全球专利局可能会下设区域专利分局,共同完成检索、审查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的工作,并为全球专利法庭提供职员。至少有7个地点可供选择建立区域分局:欧洲,日本,中国,拉丁美洲,非洲,欧亚大陆,北美洲。选择何地将更多取决于外交协商和妥协。即使全球专利权由一个以上机构审查,也应当以全球专利局的名义统一授予。全球专利局不是仅仅集中利用现存专利局设施的虚拟的专利局,而是一个以现存专利局设施网络为基础的具有实体意义的专利局。[23]
其次,全球专利制度将制定统一的全球专利法,对全球专利权的申请程序、授权标准等事项作统一规定。制定诸如可专利性标准、专利权的客体范围、充分公开等授予全球专利权的所有标准,规定全球专利权的效力、保护方式、效力排除等事项。
全球专利局按照全球专利法规定的条件审查和授予全球专利权,各成员国承认全球专利法的效力,承认根据该法产生的全球专利权在其域内的效力。
再次,只需进行一次申请、检索和审查就可获得效力及于各成员国的授权。
在全球专利制度中,申请者仅需向全球专利局提出申请,由各国家专利局代理全球专利局按照统一标准受理专利申请,再转交至有相应审查权限的专利局。申请人无需在各国经历多重程序,所有的程序(包括申请、检索、审查、授权)均可在一次申请程序中完成,若申请符合授权条件就可获得在各成员国有效的全球专利权。
全球专利制度的检索工作将由全球专利局统一组织。全球专利局将把目前各专利局的数据库合成一个统一检索库,统一检索范围,按照一定的标准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现有技术的电子文献,按照统一的分类方案存入统一检索库中。只有收入该检索库的文献才可以作为有效的对比文献。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技术文献将能够涵盖绝大部分现有技术,此检索库将只收录电子技术文献。
PCT制度的检索工作由11个国际检索单位完成,取得正确的检索结果必须将大量的文献分别集中于各个检索单位,对同一主题重复检索的问题严重,造成极大的浪费。单个检索单位的检索能力又很有限,大大影响了检索准确性。随着信息技术和软件技术的发展,在世界上的任何地方都可以方便地利用网络数据库进行检索,没有必要在一个专利局集中检索。全球专利制度将以各区域分局所属区域相关技术的水平为标准,在不同区域分局之间分配检索责任,由某技术领域水平较高的区域分局进行该技术领域申请的检索。这样,虽然申请是在某一区域分局提交的,但检索可能由另一区域分局进行,最大限度地实现分工和合作。[24]
全球专利申请的审查可由全球专利局及各区域分局负责。区域分局按照全球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以全球专利局的名义驳回申请或者授权。也可将部分审查工作委托给现存的国家专利局,[25]按技术水平分配审查责任,将申请分配给申请所属领域技术水平较高的区域或国家的专利局审查。这些国家和地区有较多的专家熟悉相关技术,可以提高审查结果的正确性。
全球专利权有以下几个特征:①以全球专利局的名义授予。在全球专利制度中,只有全球专利局具有授予全球专利权的资格,任何政府和其他国际组织都没有这项权力。区域专利分局作为全球专利局的分支机构,只能以全球专利局的名义授予全球专利权。②任何一个区域专利分局或者国家专利局以全球专利局的名义授予的全球专利权从法律效力上看都是相同的,例如,美国专利分局和非洲专利分局授予的全球专利权具有同样的效力。③全球专利权在整个制度内是统一的权利。全球专利权是单一、统一的专利权而不是一束专利权,其效力自动覆盖所有成员国,其授权、异议、无效和对权利的解释都应当具有统一性。(https://www.daowen.com)
在全球专利制度建立之初,甚至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可能会允许各成员国对全球专利权在其国内的效力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这既不影响全球专利权作为统一权利在全体成员国内生效,又能吸引更多国家参与这项制度,增加制度的灵活性,更有利于实现该制度的目标。但这种限制必须在全球专利制度协议允许的范围内,而且这种限制应是一种立法行为,即通过成员国立法预先规定对某一类全球专利权进行限制,而不能单独针对具体的全球专利权做出判断。
最后,全球专利制度可能会建立统一的全球专利法庭。制度建立之初,可分几个区域建立初审法庭。例如在区域专利分局所在国家设立巡回庭,受理涉及本区域分局授予的全球专利权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在整个制度内建立一个上诉法庭(类似于美国的联邦巡回法庭)。在建立全球专利制度的条约中,全球专利法庭的决定将被赋予充分的效力,由所有成员国的国家法院保证强制执行。
全球专利法庭的审判人员由来自各成员国的法官组成。为了保证公正性,法官和成为特别职员的专家都由随机指定产生,指定应以技术专长、公正性和能力为基础,而不是以国籍为基础。例如,在美国区域法庭审理的案件,可能由分别来自拉丁美洲、欧洲、亚洲的三位法官的审判组审理。[26]
显然,建立这样的全球法庭体系可能会遇到很多困难。但一些发达国家认为,只有建立一个全球专利法庭体系,全球专利权的质量及价值才不会低于目前区域专利制度和国家专利制度中授予的专利权。
顺便指出,全球专利制度和通常所说的国际专利制度(International Patent System)是不同的概念。国际专利制度,多是对国际上的专利法律制度及其支撑部门的总称[27],全球专利制度不是这样的泛指概念,而是指具有上述内容的国际性专利制度。
1.全球专利制度的目标和特点
发达国家提议建立全球专利制度,是为了满足发明创造寻求全球范围专利保护的需要。其主要目标包括:彻底避免对同一发明的重复审查,降低各国专利局审查资源的消耗;减少申请审查程序的复杂程度和费用,降低发明人寻求国际专利保护的成本;提供统一的专利保护,消除专利地域性对自由贸易的损害。
由全球专利制度产生的全球专利权,将作为单一的权利在各成员国得到保护。与传统的专利权相比,地域性已经不再是其主要特征。这主要表现为:一方面,某一特定技术方案是否成为专利权客体,在各成员国内总体上是一致的。判定某一特定技术方案是否能成为专利权客体由全球专利局统一进行,而不是在多国分别予以判定;另一方面,在同一客体上仅设定一项专利权(全球专利权),而不是在同一客体上以法域为界设定多项独立的专利权。各成员国对该技术方案的专利保护是通过对该客体上的同一专利权——全球专利权进行保护,而不是通过对各自国内的专利权分别给予保护。
全球专利权的上述特征,和欧洲专利局(EPO)依照欧洲专利公约授予的“一束”专利权[28]有很大不同。上述“一束”专利权的实质是在同一客体上存在多项并行的专利权。这也是全球专利制度区别于目前“PCT专利”制度、“相互承认授权”制度等其他制度方案的一个关键特征所在。
2.全球专利制度的实现方式
全球专利制度将如何实现?就目前的形势来看,由美、日、欧三方联合主导建立全球专利制度的可能性较大。一方面,全球专利制度的倡导者主要来自于美国、日本、欧盟。在全球性专利制度的国际协调活动如PCT改革、实质性专利法协调的相关会议上,提及全球专利制度的多为来自这三个国家或地区的代表。目前,以这三方为目的地和来源地的跨国专利申请,尤其是这三方相互之间跨国专利申请数量巨大,这三方迫切需要建立全球专利制度,以减少大量重复工作带来的额外成本,避免审查延迟,享受统一保护带来的巨大利益。另一方面,全球专利制度将更有利于高新技术拥有者,这三方具有国际领先的技术优势,专利申请数量、R&D费用支出处于世界前列,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这三方之间的科技实力差距较小,因而对全球专利制度具体制度需要的分歧也相对较小。此外,这三方的审查、诉讼审理实力最强,拥有数量众多的经验丰富和技术水平高的审查员和专利法官,进一步合作的能力和空间也相对较强。自1983年以来,三方的专利局积极致力于专利检索和审查方面的合作并且极富成效,已经具有一定的合作基础。全球专利制度建立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大量棘手的技术、法律和管理问题,由这样的三方合作主导建立全球专利制度,更容易解决这些问题。
全球专利制度也可能会由WIPO主导建立。WIPO包括了世界上的主要国家,拥有众多经验丰富的专家,具有建立国际性专利制度的经验和影响力,在专利制度国际协调和国际专利制度建设方面的领导作用不容忽视。同时,WIPO管理的巴黎公约程序和PCT程序一直是国际专利申请的主要程序,而且后者已经具备了比较完备的国际申请、检索和审查制度。如果在此基础上逐步发展建立全球专利制度,WIPO有先天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