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影响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产生的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这么几个方面。
一是提高了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随着国外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的兴起,我国企业在这方面遭受了失败的教训。如大量知名企业的商标遭抢注,不得不更换商标或者花重金赎回;国外企业在商业方法专利领域布下专利大局,使我国企业处于被动地位。我国企业和政府也在这些事件发生后开始越来越关注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不少企业开始对各种防御域名的申请注册,甚至有些企业开始在海外积极维权,如深圳华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2006年发现西班牙一家公司在西班牙注册了“huawei.es”域名后,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交仲裁申请,最终深圳华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胜诉,夺回了该域名的拥有权。[10]同时,我国政府也在积极研究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制定相关的对策,完善或创制相关的法律。(https://www.daowen.com)
二是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积累了材料和经验。国外对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起步比我国早,在保护的实践过程中,也是逐步摸索,走了不少弯路。我国制定相关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时,通过比较研究,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成功的模式,避免国外曾经遭受的失败。另一方面,也为我国对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积累了资料,比如我国在对商业方法专利申请进行专利审查时,可以建立包含国外相关专利文献在内的数据库,提高商业方法专利申请授权的质量,减少或避免垃圾专利的产生。
三是国际上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还不成熟,这给我国研究相关对策提供了空间。虽然各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趋同化,但在态度和具体制度方面还存在差异,还未形成统一的制度和观点。我国可以在国外相关制度尚不成熟之前,抓紧研究对策,寻找对我国最有利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