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商业方法专利的策略

(二)应对商业方法专利的策略

首先,应明确商业方法可专利性。随着商业方法专利在世界上其他国家纷纷被授权,我国也就与商业方法有关的专利申请的审查原则出台了相关的解释和规定。但总的来说,对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是为各国越来越接受的趋势。因此,我国应适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做修订,明确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

其次,在具体审查商业方法专利申请时,应确定较高的审查标准。由于与商业方法有关的发明创造基本上还为外国人所拥有,过低的授权标准必然会扩大商业方法专利在我国的授权范围和数量,造成外国人拥有过多的我国商业方法专利,在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形成专利垄断,不利于我国企业的发展。同时,过宽的商业方法专利审查标准还可能会造成垃圾专利,获得授权的专利被无效的可能性比较大,必然造成专利的不稳定性和减损专利质量的情况。因此,我国在确定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具体的审查标准时,应借鉴欧洲的做法,确定较高创造性标准,突出商业方法特征和技术特征的双重非显而易见性要求。(https://www.daowen.com)

再次,为了应对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审查问题,我国应抓紧提高审查能力。商业方法专利申请不同于一般的专利申请,不仅仅对技术性要求比较高,因为有关商业方法的现有技术主要是来自于国外,并且涉及商业营销管理知识,这就对审查员的外语和商业知识要求也比较高。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商业方法专利数据库,设置专门的商业方法审查部门,培训具有商业和计算机网络技术背景的复合型审查人员。

最后,应对商业方法专利的国际保护环境的变化,必须加强市场主体的商业方法专利保护意识。针对当前商业方法专利主要被国外企业拥有的不利形势,一方面我国政府应采取相应对策,另一方面我国的企业也应积极应对,加大在电子商务领域研发投入,变被动为主动,争取国际竞争的主动权,就电子商务领域的发明创造积极申请国内和国外商业方法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