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双重压力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双重压力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始于20世纪80年代,经历了20年的发展,现在已经形成了基本与国际接轨的、具有较高水平的、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自20世纪80、90年代我国相继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涵盖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及一系列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趋于完善。尤其是在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修改,在立法精神、权利内容、保护标准、法律救济手段等方面更加突出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同时,做到了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相一致。在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我国形成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2004年我国成立了以国务院副总理为组长的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我国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点也逐渐由立法转向执法,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力度。在2004年12月31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降低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标准,集中解决了各地办理此类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的疑难问题,提高了相关刑法条文的可操作性。我国在加快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增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扩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范围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的背后,受到国内需求与国外压力的双重推动。一方面,我国国内企业缺乏创新优势,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在参与全球市场竞争中屡受挫折,迫切需要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通过保护促进国内企业的创新和发展;另一方面,我国及我国的企业在参与国际竞争时,受到其他国家的牵制和国际规则的制约,要想在全球一体化的贸易体制中获利,必须使国内法律与国际规则接轨,从而使得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受到了来自外部的压力。(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