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环境变化给我国带来的机遇分析
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与一体化的趋势,必然带来知识产权保护基本原则与规则在各国的趋同化。当前,TRIPS协议主导下的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体系为一些发达国家所吹捧,而相对忽略了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需求。全面把握其他国家以及国际层面上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发展变化趋势,分析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变化的最新动向与特点,并结合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面临的压力与机遇,及时采取准确的对策,是我国在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全球贸易体制日益一体化与自由化的大背景下,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我国自主创新与经济增长的必然要求。虽然知识产权制度日益商业化的趋势导致一些经济和科技实力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在发达国家经济强权的压迫下,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制定与发展上不再具有完全的自主能力,但充分挖掘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具有的优势,利用国际规则制定中的各种矛盾,主动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仍然是必要和可行的,也是作为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后进国,在不断融入国际经济一体化潮流时,充分维护本国的与知识产权相关利益的必然选择。
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参与了众多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其中最早的如1980年我国加入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5年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92年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及《世界版权公约》等,1999年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2001年加入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从所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来看,我国加入了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协调的两大平台,即WIPO和WPO,并涉及到专利、著作权、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等诸多知识产权领域。参与这些国际公约并接受其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约束,是国际社会在经济、科学技术和文化等方面日益紧密的交流对我国提出的要求,也是我国发展经济、对外开放、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必然选择。但参与这些国际公约的时候,我国可以在充分考量国情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发挥国家主权的独立性和自主性,选择不同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灵活利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例外规定,并通过不同的方式和渠道影响甚至引导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向有利于我国利益的方向发展。(https://www.daowen.com)
我国加入的这些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都是国际间不同主体在知识产权方面不同利益需要相互妥协的产物。在对当今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走向产生重大影响的TRIPS协议形成过程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出于各自利益形成了两个截然相反的阵营。当初,以美国、瑞士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主张将知识产权列入多边谈判的议题。美国代表甚至提出,如果不将知识产权作为新议题,美国将拒绝参加关贸总协定第八轮谈判。另外,发达国家还主张,应制订保护所有知识产权的标准,并且必须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而以印度、巴西、埃及、阿根廷和南斯拉夫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认为,保护知识产权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任务;应当把制止假冒商品贸易与广泛的知识产权保护区别开来。发展中国家担心,保护知识产权会构成对合法贸易的障碍;强化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跨国公司的垄断、提高药品和食品的价格,从而对公众的福利产生不利的影响。迫于美国等国的威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发展本国经济时需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来引进外资,以及WTO一揽子协议能为发展中国家带来其他方面的利益,最终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做出了让步。最后形成的TRIPS协议更多地倾向于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发展的不利影响在实践中不断凸现,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提高后对保护人权和保障公共健康产生了诸多不利影响,对发展中国家在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方面享有的利益造成实际的剥夺,为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所不满。发展中国家在发达国家主导下的TRIPS协议中的话语权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而WIPO在一贯的实践中倾向于对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进行援助,尤其是近年来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协调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在发展中国家利益趋于一致的情况下,也为我国利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与发展过程中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主张和维护本国利益提供了机会。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WIPO更多倾向于发展中国家利益和WTO的贸易审查机制,团结广大的其他发展中国家和正在崛起的非政府组织,把解决具体问题的短期目标与解决根本变革问题的长远目标结合起来,争取在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协调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从而使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走向有利于我国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