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网络版权的系统立法,充分反映我国的利益,反映我国的产业、技术发展水平

(一)加快网络版权的系统立法,充分反映我国的利益,反映我国的产业、 技术发展水平

目前我国信息网络版权领域的立法步伐难以适应现实的需求。如何制定良好的网络版权法律,衡平版权人与社会公众、版权产业与其他相关产业之间的关系,进而为社会网络技术的健康发展提供指引,已成为我国当前版权立法面临的重要问题。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不应该遵循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的先例而禁止所有对技术保护的解密。特别是,像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这样的立法过于倾向保护版权资料的制造者,但是却以公众的权利作为代价。对DMCA法案的效仿将会严重损害发展中国家对发展所需要的信息和知识的获取。

信息技术作为科学技术领域发展最快的门类之一,其重要作用已受到国内外的广泛重视,并成为维护国家安全、增强综合国力的关键所在。信息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是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基础性和战略性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先导产业,是推进国家信息化、促进国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核心产业。“通过信息技术和网络的应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贯彻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使信息技术与网络惠及全民,激发人的创造活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与人的全面发展;通过关键信息技术的突破,解决信息网络与系统的自主可控问题,保障国家安全”,已成为我国《信息产业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和2020年中长期规划纲要》所确立的重要目标。[9]

然而,从美国网络版权的制度实践我们可以看到,对网络版权的高程度保护将会压缩信息技术产业创新的空间,导致版权人控制着整个创新的规则,决定着技术创新的路径。[10]DMCA在提高美国数字音像产业竞争力的同时,也在一定的程度上阻碍了信息技术产业的技术创新。[11]故此,我国在网络版权立法中,应将促进信息技术的创新作为一个重要的因素加以考虑,将版权政策关注的重点放到创新能力的培养上,在网络版权立法中凸现技术创新的优先地位。唯此,方可为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空间,助推创新型国家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