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技术措施保障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是各国立法的焦点所在
2026年02月12日
(二)限制
技术措施保障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是各国立法的焦点所在
WCT和WPPT在其议定声明中指出,《伯尔尼公约》规定的版权的限制和例外可继续使用并延伸到数字环境中,也允许缔约方制定对数字环境适宜的新的例外与限制。但又指出,这些新的例外与限制不得缩小《伯尔尼公约》所允许的限制与例外的可使用范围。[46]此规定意味着采取何种方式保障网络环境下的自由使用,由缔约国在上述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然而,技术措施纳入版权的保护范围不可避免地与传统的版权制度存在内在的冲突。以欧盟为例,其第5条(例外与限制)与第6条(技术措施的保护)即是如此。美国DMCA对技术措施的保护甚至引起学者发出了我们正在面临“知识圈地运动”的危险。[47]如何限制技术措施保障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成为各国当代网络版权立法的焦点所在。[48]
欧盟、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以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为主要依据,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技术措施保护的例外[49]。但是,由于技术措施纳入版权法保护后,立法者尚难估计其消极影响。因此,上述国家和地区在详细列举的例外规定之外,同样都在寻找一种更为灵活的解决途径,即通过国会本身或者授权给利益相关人,或者政府的有关机构,审查技术措施对非侵权行为的影响,以制定新的例外。欧盟版权指令将新的例外制定权授予未来的立法者,并规定了相应程序。欧盟自2005年起,每3年根据各成员国提供的指令对技术措施的保护是否对法律允许的行为产生了不利的影响的评价,决定是否对指令进行修改。美国和澳大利亚则授权给国会图书馆,其中美国DMCA规定,国会图书馆每3年必须启动规则制定程序,以决定禁止规避作品接触控制是否影响了一些类型的作品的使用者进行非侵权性使用的能力。[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