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三)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对数据库进行保护的目的在于制止他人对数据库采用寄生复制的方式进行不公平的商业竞争,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是制止市场经济中违背公认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进行不公平竞争的行为。在这点上二者是一致的。因此,对于版权法保护之外的数据库及其数据库的内容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在理论上是可行的。除了版权、特殊权利保护数据库外,很多国家也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数据库权利人的利益。美国基于特殊权利保护的H.R.3531法案被国会否决后,随后提出的H.R.2652法案(1997)和H.R.354法案(1999)都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为模式。

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对于版权法而言是一般法,对版权法起补充作用。反不正当竞争理论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所不同。英美法系中,实行“无权利者无诉讼”,欲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数据库特别权利,应首先明确权利的存在。英国的《版权和数据库条例》明确规定特殊权利是一种财产权,因此可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不享有版权保护的数据库。大陆法系,作为特别立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奉行“认定不正当竞争前不需要确认某种财产权存在”的原则,[63]对于没有设立特殊权利保护的大陆法系国家,不受版权保护的数据库可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https://www.daowen.com)

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数据库,简便快捷,但有不足之处。其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是市场竞争主体之间,因此权利主张者必须属于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而我国数据库的制作者除了企业法人外,有很多是图书馆、信息机构等事业单位行政机关或者个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些主体不能提出权利主张;反之当这些主体寄生复制数据库内容时,由于不是具有竞争关系的市场主体,因此也无从救济;其二,确定性较差。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规定明确的权利归属,对数据库的侵权行为和认定标准也无明确规定,仅根据市场行为,从公平原则出发,由个案法官来认定。[64]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范围和保护的标准都极为不确定,数据库制作者很难预测自己能否受到其保护,执法和司法上也难以维护正当竞争者的合法权益。[65]上述原因决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能对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起到补充作用。

除以上三种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有关学者还提出了与版权紧密联系的邻接权保护、比照专利法的专有权保护、不当得利理论保护的建议。由于理论上还不成熟,或者司法实践难度较大,很少有国家采用,本文在此不做详细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