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技术措施纳入版权保护范围成为国际网络版权立法的重要内容

(一)将 技术措施纳入版权保护范围成为国际网络版权立法的重要内容

作品的数字保护随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WPPT)的生效,诸多国家已将传统的版权保护拓展至网络领域。然而,上述两个条约作为各国妥协的产物,仅对备受争议的版权技术措施的保护作了概括性的规定。两个条约以弹性化的语言回避了“装置”与“行为”之争,仅原则上禁止解密。至于禁止到什么程度、什么范围,具体地说,非法行为是否涉及制造、销售、进口以及提供服务等,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是留给各国国内法自行解决。[43]为落实上述条约,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从侵权行为和设备装置两个方面对破解技术措施的行为予以控制。[44]然而,在墨西哥、马来西亚等其他国家,对技术措施的保护却仅限于对侵权行为的制止。[45]

在具体的侵权标准认定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也各具特色。美国侧重从行为和设备的“主要目的或效果”是否构成“实质性侵权”来认定侵权与否。而欧盟则强调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或设备是否具备违法的“主要商业目的”。日本却只禁止“主要功能”用以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更值得注意的是日本的制止不正当竞争法中与技术措施相关的条款禁止的却是“唯一目的”是用于侵权的规避行为。诸多的发展中国家,在落实上述两个条约方面至今尚未有具体明确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