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技术领域专利保护的新动向对我国的影响

四、生物 技术领域专利保护的新动向对我国的影响

由于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在发达国家的推动下,专利保护的国际化协调是注定要发生的。美欧日三方专利局组建了三方会谈机制,特别是在生物技术领域就可专利主题、审查标准等一系列问题开展了磋商,达成了许多一致。这三方对生物技术的高水平专利保护正随着全球专利制度的构建,不断影响其他国家的生物技术专利保护政策的制定和修改。我国在准备修订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时,需要考虑发达国家生物技术专利保护标准逐渐统一对我国的影响。

应该指出的是,专利制度作为法律制度,同样反映一个国家和一个国际组织的要求,它必定服务于一定的经济基础、一定的政治与政策。专利制度同样具有两面性,既可以促进科技发展,也可能阻碍社会进步。如果简单地采取拿来主义或者全盘照抄,可能不利于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发展状况下充分利用专利制度能够带来的最大好处。事实上,专利“世界化”、“全球化”的主要推动者是以美、日、欧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专利国际保护制度的主要使用者也是发达国家的专利申请人,其中最重要的使用者是跨国公司。由于专利制度本身的特点使专利权这一“私权”又是具有垄断性质的“特权”,因此,专利权人在掌握专利权的同时,也就占领了他的“专利”领域的市场,在特定的时期内垄断整个国家主权领域范围内的市场。由于生物技术的特殊性,很多技术涉及粮食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问题,对于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事实上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只有正确处理好保护专利和引进技术、保护我国专利和保护外国专利的关系,才能真正使我国生物技术专利为我国科技经济建设与发展服务。

生物技术研究和开发的高投入和高风险性,决定了对其进行保护的重要性,专利保护是实现其投资补偿和确保其良性循环的有力武器。许多发达国家都视其为生物技术生存发展的关键,认为只有加强和有效的保护,才能确保那些在生物技术形成和开发上投资巨大的人能得到应有的经济回报。如果做不到这一点的话,生物技术的许多领域将无法进一步向前发展。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对我们巨大粮食与医药市场非常感兴趣,也非常重视在中国的生物技术专利保护问题。如我们随机检索分析了200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200项生物技术领域的专利。检索结果表明,在这200项专利中有124项为国外权利人所有,基本上为美欧日的企业或研究机构所有,其中96项为产品专利,28项为方法专利;72项专利为我国大陆地区权利人所有,其中46项为产品专利,26项为方法专利;4项专利为我国台湾权利人所有,全部为产品专利。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生物技术领域里的专利主要为外国人所有,而且外国权利人的专利大都是垄断性强的产品专利。在转基因棉花领域里,20项核心中国专利,只有4项属于中国农科院所有,其他都为孟山都、杜邦等国际生物技术跨国公司所有[9]。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中国目前在生物技术领域的专利拥有量和质量处于劣势,还不具备同发达国家正面抗衡的实力,而国外专利过多可能对我国发展相关产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我们需要慎重对待生物技术专利保护政策的制定和法律法规的修改。

我国生物技术研究起步晚、基础较薄弱,因此,在我国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化过程中,全方位引入专利保护可以吸引更多资金、技术进入中国,为我国生物技术产业升级换代起到促进作用,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在我国,由于科研资金及综合国力等条件的限制,目前在生物技术领域还不能与发达国家抗衡。因此,为了适当地保护民族利益,在生物技术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比较严格地审批权利要求授权范围,而不应像发达国家那样批准过宽的权利要求。基于以上认识,我们认为,一方面要给予生物技术专利保护,引进技术,促进经济、科技发展和开放,同时也要有重视专利这一“特权”的态度,慎之又慎,在国内制度设计上避免授予不适当的人以不必要的专利权。

在后基因组计划的时代,生物遗传资源已成为一个国家持续发展的战略资源。所以,世界上出现了生物技术企业、研究机构通过疯狂的“圈地运动”来申请生物技术专利。作为丰富生物遗传资源的拥有者,我国一方面可以利用自己的资源来索取技术拥有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提高自身开发技术水平来更好地利用自己的资源,从而争取拥有较大主动权。然而生物遗传资源拥有者的技术进步需要一段时日,这期间生物遗传资源拥有者一边等着不知落后多少年的技术获取,一边抵抗着生物剽窃,如处理不好这两者的关系,会得不偿失。所以为了生物技术的进步最好是两方合作开发遗传资源,共同获取利益,当然以不丧失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为前提。

在生物技术专利问题上,中国与发达国家的观点不同,主要是由于价值取向不同。采取何种价值取向,取决于一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所处的政治、经济、文化地位。据此考虑是否要对生物技术提供专利保护,以及保护的水平高低。依前文所述,中国已对生物技术提供专利保护,现在主要是看保护水平高低的问题。由于中国目前还是发展中国家,普通民众文化素质较低,经济落后,生物技术专利保护水平太高可能对我们的产业形成与发展产生负面作用,尽管我国目前的生物技术专利申请量已经有很大的提高,但是过半的申请都是外国人提出的。所以专利保护的水平应适当,可专利性标准应适当提高;同时要制定适当的利益分享机制,使本国的智力成果有可能分享到因发达国家高水平的法律保护而产生的专利权利益;加强自身科技水平并以适当的制度激励本国的生物技术产业,以增强竞争实力。我们可以利用发达国家希望占据中国生物技术市场份额来帮助中国培育市场,适当降低立法保护水平。

目前,就我国法律体系的现状和国际保护现状而言,建立一个全新的保护生物技术专利保护制度时机尚不成熟,而且,一步达到全面、高水平保护很难说对发展就一定利大于弊,必须视技术发展的进程,结合我国国情,渐次达到一定的保护程度,并逐步与国际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