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利益分享
生物多样性公约确立了利益分享原则。利益分享,需要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立一种方式,使传统知识保有者有权公正、公平地分享其传统知识因任何形式的商业利用所带来的利益。这种利益分享方式不能依赖于因商业利用传统知识而获益的主体的道德和公益心,更不能看成强者对弱势群体的捐助和施舍。它是基于传统知识保有者对其保有的传统知识的私权或准私权建立的,传统知识保有者有权许可他人获取并使用传统知识,有权禁止他人不当或者商业目的利用传统知识,否则任何利益分享只是一种理想,在法律上没有强制性。
利益分享,要求传统知识保有人、投资保护、传承和发展传统知识的主体应有权公正、公平地分享其传统知识因任何形式的商业利用所带来的利益。谁开发,谁保护;谁保护,谁受益。知识产权制度是基于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对于超额利润的追逐。从提高效率、增加生产(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国策的前提下,我们必须承认参与生产制造的每一个因素,对于中国来讲,尤其是资本和技术因素获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合理性。如果没有政府主导,如果没有资本的参与,如果没有专家学者的发掘、整理、推动和发扬,在现代化追求之路上,原本就不为人知的传统知识逐渐会消失殆尽。所以,鉴于传统知识的挖掘、记录、整理和汇编对于其保护和发展的重要作用,在利益分享机制中,也有必要保护传统知识挖掘、记录、整理和汇编者以及投资者的利益。(https://www.daowen.com)
从经济学角度看,传统知识要成为保有者愿意承袭、投资者愿意投资、研究者愿意研究、发展的对象,必须具有合理的交易成本。如果传统知识处于公有领域,传承者和投资者的付出就会得不到回报;如果使用传统知识许可费过高,研究且以其作为创作源泉者必定寥寥,许多传统知识,例如耳熟能详的民间文学、民歌,就不会广为流传了。故在利益分享机制中,有必要将传统知识的交易成本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利益的分享比例可通过契约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考虑到在传统知识的保护期限上可能会不设定保护期,难以确定合适比例的,应低于一般的知识产权利益分享比例。同时,为了鼓励传统知识的传承,规定使用传统知识无需许可和付酬的例外。[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