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客体不断扩张的趋势

六、知识产权保护客体不断扩张的趋势

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也是知识产权制度确定什么可以获得保护的核心问题。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界定,首先是从知识产权的客体制度入手,对不同类型可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予以概括。知识产权法律本质上是财产权制度体系的一部分,与众多的财产权类型一样,是随着商业社会和科技、文化的发展,而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中,这种变化尤其表现在其中最活跃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上。纵观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演进历程,知识产权客体的扩张与调整同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嬗变一起发展,使得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成为基于保护客体变化的开放性体系。以国际法的视角来看,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扩张与调整集中表现在从1967年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到1993年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界定上。《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人类在各个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和商号名称及标记;禁止不正当竞争。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包括:著作权及其有关权利、商标权、地理标记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公开信息专有权、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两者的对比我们不难发现,后者扩充了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将地理标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信息等纳入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范畴。

实际上,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和商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制度领域的一个显著变化就是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不断扩展,从传统的发明、商标和作品不断向其他领域扩张。从各国或者是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来看,知识产权保护客体不断扩张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https://www.daowen.com)

一是在原有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基础上不断重新解释客体范畴,对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做扩大解释,从而囊括新的技术创新及其最新应用成果。在版权领域,随着计算机技术及其应用领域的拓展,版权保护的内容也赋予了新的内涵。计算机软件及数据库的版权保护随着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的广泛应用,导致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立法予以确定。在版权领域最新的动态表现在计算机网络技术及其商业化应用引起的网络传输权的确立及对计算机软件的加密措施和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保护。1996年12月,为了解决在国际互联网环境下保护著作权与邻接权的一系列新问题,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主持下,各成员国达成了两个新的国际公约,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及录音制品条约》,从而使得200年前创立的以保护文字作品为主的版权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到了进一步的丰富。[8]在专利权领域,近年来国际社会以及各国知识产权界讨论最为热烈的是专利保护客体是否应该扩充到对生物基因和商业方法提供保护。美国及欧盟等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表明,对生物基因和商业方法授予专利权的保护是现代生物技术及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商标权领域,保护的客体范畴从传统的商品商标,扩张到对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领域;在保护客体的表现形式上也从传统的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向立体商标、动画商标甚至气味商标扩展。

二是在原有知识产权保护客体不能涵盖时,知识产权客体范畴的扩张表现为创设新的知识产权类型。20世纪在知识产权领域所创设的新的权利包括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和数据库的特别保护等。目前,随着知识产权不断向公共领域的扩张,使得文化遗产、传统生物和生态日益私有化但利益分享却极度不平衡的状态出现,从而引发了作为大多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拥有国的发展中国家的不满。在发展中国家和非政府组织的极力推动下,WIPO和WTO两个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协调平台都开始关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权利分配、利益分享与平衡问题,从而引发了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的新的客体如民间文学、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是否以及如何享有知识产权展开了热烈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