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压力是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外部因素
作为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后起之国,也作为经济和科技发展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从产生之日起,就打上了移植与被动的烙印。我国在制定第一部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时,就是在充分比较和分析并借鉴了国外先进立法模式的基础上制定的。在具体法律制度设计上,借鉴国外的立法技术应属国家立法的正常现象,也是法律发展的必然路径之一。但知识产权制度不同于一般的法律移植之处在于,现代社会的知识产权制度,随着知识经济和贸易全球化的到来与发展,已经越来越成为国家间竞争时保存和发挥优势地位,打压竞争对手的一种商业化竞争工具和手段。在这样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立法不再具有完全的自主性,国家在知识产权立法上所具有的主权受到了外部压力的影响。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历程显示,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趋同化与一体化在发达国家的主导下越来越明显。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也同样受到了来自于外部因素的影响,我国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所享有的完全自主权同样受到了损害。一些发达国家或者通过双边谈判的形式,或者通过主导和影响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进而间接影响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形式,试图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朝有利于其利益需求的方向引导。
我国与美国的几次有关知识产权的贸易谈判是他国通过双边谈判的形式直接影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典型例子。1988年,美国国会对《1974年美国贸易法》第301条款作了修改,增加了“超级301条款”和“特殊301条款”,从1989年开始实施。这两个条款的针对对象不同。前者主要是针对限制美国产品和劳务进入其市场的国家,后者针对那些对知识产权没有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国家。自1989年开始,美国于1989年、1991年、1994年、1996年和2004年先后5次援引其国内法的规定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及其受到的损失进行调查,并以贸易制裁相威胁,迫使我国与其进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谈判,并先后达成了一系列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双边协议,例如1991年的中美知识产权谈判。1990年美国将中国列入“重点观察国”名单,认为我国对专利保护的范围不够,著作权法没有完全制定出来,计算机软件也没有按照文学作品予以保护。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及其受到的损失的调查持续了半年时间,并列出了15亿美元的报复清单,最后,我国通过与美国签订《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的双边协定,美国才最终终止调查。在我国与美国进行知识产权谈判的1991年前后,也是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高峰期,我国首次对著作权、计算机软件和商业秘密予以立法保护都是在该时期。
近年来,由于我国对外贸易额的大幅增长,国际竞争力不断提高,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触及国外发达国家的既得利益和竞争优势。另外,由于我国的企业多为处在以加工为主和吸收模仿阶段的出口导向性企业,发达国家所要求的高标准的知识产权制度与我国现阶段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之间的矛盾,为发达国家通过指责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向我国施加压力提供了空间。同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一个长期复杂的浩大工程,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起步晚,存在着侵权盗版现象严重、执法力度不够、地方和中央协调不力等诸多问题,从而为发达国家借助知识产权问题向我国发难提供了机会。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产品竞争力的大幅提高,发达国家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施加的压力也在不断增加,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表现在美欧日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各个层面表示不满。美国国会众议院在2004年7月通过了要求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众院决议案;美国商会也在2005年2月要求美贸易谈判代表办公室对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行情况进行非常规审议,同时希望尽快启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也就在2005年2月,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也要求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将中国列入“特别301报告”的“重点观察国”名单。2004年11月,欧委会将中国列为“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最为严重的国家”黑名单之首,并声称在中国市场上出售的品牌产品中,有15%~20%使用的是假冒商标。2004年12月举行的TRIPS理事会上,日本向中国提出了修改、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希望,并强调了加强打击仿制、盗版等侵权产品的重要性。其次表现在美欧日在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施压方面越来越协调,并有不断走向联合的趋势。美国、欧盟和日本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关注的焦点越来越集中在执法问题上,三方在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不断策划的新战略也体现出了一定的默契。最后表现在引发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可能性正在增加。美国国内要求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呼声一直不断;日本也曾表示,如果与中国在磋商的基础上不能解决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将考虑使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https://www.daowen.com)
可见,发达国家为了维持并发展其在创新方面的垄断能力,不断通过各种形式指责我国的知识产权问题,对我国政府施加压力,甚至以诉诸世贸组织相威胁。发达国家在针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采取的措施越来强大,并开始走向从企业到国家形成的联合攻势。
TRIPS协议在我国的生效是他国利用国际条约影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典范。随着1995年1月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TRIPS协议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一揽子协议中的一部分。TRIPS协议对成员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最低标准的规定,各成员必须毫无保留地接受并遵守TRIPS协议设定的义务。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也因此接受了TRIPS协议的内容。实际上,2001年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前后,也是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高峰期。为了使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与TRIPS协议相适应,我国先后于2000年8月对专利法做了修订,于2001年10月对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做了修订,于2002开始实施新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并于2001年制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是在国内需求与国外压力的双重推动下建立并发展起来的,因而受到国际环境变化的影响。当代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协调趋势使得各国知识产权制度走向趋同化与一体化,发达国家不断地将本国的知识产权标准向其他国家推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体制也越趋多元化,使得知识产权日益商业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不断扩张,保护强度不断增加。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具体规则也在发生着变化,尤其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的发展及其广泛应用,对传统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是未来国际市场竞争中各国争夺最激烈的目标之一,同时,在我国经济和科技水平都不太高的国情下,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环境的变化必然给我国带来众多的消极和积极影响。下面将重点分析全球及区域性专利制度一体化、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结合、生物技术领域专利保护出现的新动向、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专利联盟的兴起、版权在网络环境下的新变化、数据库及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产生的利弊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