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连续剧人物塑造的依据

第一节 电视连续剧人物塑造的依据

本书的第二章运用法国符号学家格雷马斯的“符号矩阵”理论对电视剧冲突人物的类型做了分析,并就格雷马斯提出的四类行动元及其相互之间的冲突关系进行了讨论,由此提出了电视剧冲突的类型,即大冲突和小冲突、内部冲突和外部冲突等概念。

但是“符号矩阵”理论只简单地提出了“X”、作为对立者的“反X”、与“X” 矛盾却并不一定对立的“非X”、与“反X”矛盾却并不一定对立的“非反X”四个行动元,能够满足冲突分析的需要,对冲突人物分析尤其是指导人物塑造方法的分析却显得力不从心。这是因为:它只指明了一组“对立”关系和两组“矛盾”关系,完全没有将对立的具体性质指出来,更没有将人物动作的具体性质分析出来,因此无从分析冲突人物。

格雷马斯的“施动者模型”理论恰恰弥补了这一不足。格氏将叙事作品中的人物按功能划分为六种类型的行动元,继而按照二元对立思想分为三组对立的关系:主体/客体,发送者/接受者,辅助者/反对者。他首先定义了主体/客体,指出二者是“目的论关系”,这种关系对艺术作品而言即可抽象为主题,比如爱情、复仇、寻找、理想等。继而他又分析了发送者/接受者,指出他们分别是主客体主题任务的委派者和接受者,而在主体去实现目的的过程中又存在着另外第三对施动者:辅助者/反对者。这样,格雷马斯就形成了完整的“施动者模型”:整个模型以主体所追求的愿望对象(客体)为轴,作为交际的内容(客体),愿望对象位于信息发出者和接受者之间,而主体的愿望则投射于辅助者和反对者:

[1] [法]A. J. 格雷马斯:《结构语义学》,蒋梓骅译,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2001年版,第264页。

格氏“施动者模型”对于人物行动元的划分以及彼此关系的建构,虽然不能完全涵盖电视剧人物世界的丰富性,但是为我们思考电视剧冲突人物的塑造方式提供了依据和思路:

第一,作为目的论关系一方的主体,是电视剧主题负荷者,是所有人物中承载正面价值意义和美学意义最多的人物,因此是主要的正面人物,可以为主体人物建立一套相对统一的美学标准。

第二,作为目的论关系另一方的客体,是主体的动作对象,其价值意义的正负视主体愿望的性质而定,有可能是正面人物,也可能是负面人物,不一而论,因此很难为客体人物建立一套普遍性的塑造法则。

第三,一个人物角色可能承担多种行动元,如发送者可以是辅助者也可以是反对者,客体可以是发送者也可以是反对者。一个行动元可以由多个人物角色担当,角色和行动元之间呈现出动态变化,辅助者可能会成为反对者,也可能会成为客体等,由此构成电视剧人物关系的复杂多方。

电视剧冲突人物的塑造,既要遵守艺术形象塑造的一般原则和一般方法,也要依据冲突人物在冲突关系中的角色功能来确定,为什么观众能够容忍一些人物变坏而不满意另一些人物堕落?同样的语言和行为可以出现在一些人身上而在另外一些人身上发生就会被指责为电视剧价值观错误?就是因为人物形象的行为范式都有其角色功能定位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