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连续剧冲突的审美创造原则
孔子早在春秋时代就提出了诗歌作为审美活动对于人的品格修养、社会认知与交际的教养功能,提出“《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的主张,把“兴”放在“兴观群怨”的首位,强调艺术具有“引譬连类”“感发志意”的鼓舞联想作用。艺术鉴赏作为一种美感活动,它最重要的心理活动和心理特征,在于艺术作品不是强调某一局部的心理因素和社会功能,而是从总体上对受众产生一种感发、激励、净化和升华的作用,审美地建构人的精神。黑格尔也指出,艺术既要服务于闲散轻浮的心情,也要服务于崇高的目的,艺术只有依靠它的自由,“成为认识和表现神圣性、人类的最深刻的旨趣以及心灵的最深广的真理的一种方式和手段时,艺术才算尽了它的最高职责”[1]。可见,艺术创造具有其美学追求和美学操守。
一个时代有着一个时代的主流艺术样式。作为一种新兴的大众的戏剧类型,电视剧较之小说等传统艺术样式,承载更多、更大的文化场域、意识形态、道德信条和审美技巧等课题。电视剧作为创作者对于世界和人类自身的一种艺术途径的观照、理解和认识,引导人们思考和探索人类的本质和意义,作为一种艺术的沟通与交流方式,都内含着创作者与电视观众之间的心灵感应与情感交流,因此,电视剧创作要坚持审美原则,追求审美品位,要从文化精神建构的高度去进行审美探索,为观众提供娱乐享受的同时也提供丰富的美学滋养,树立现代中国的美学典范。
在“生活审美化”和“审美生活化”的电子文化时代,审美活动与现实活动的距离逐步缩小甚至消失,尤其是作为图像文化的电视剧艺术,让艺术与现实之间的鸿沟被填平,电视剧作品中人物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甚至成为大众的生活策略。在这种背景下,荧屏上出现的一些婆媳剧、宫斗剧、情感剧,以追求商业利润为目的,以抓住观众浅层次娱乐心理为手段,刻意制造各种“奇观化”冲突、情节,甚至传播厚黑哲学和负面价值观,缺乏应有的美学品格和人文内涵,破坏了电视剧的审美生态。
电视剧作为当下审美娱乐的最广泛途径之一,要坚持美学自觉和文化自觉。电视剧中不同的艺术元素形成的审美效果不一样,实现的前提和路径不一样。爱森斯坦在《蒙太奇论》中提到,“总之,蒙太奇——这是冲突。一切艺术的基础永远是冲突”[2],冲突作为电视剧动作叙事的启动者和人物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在电视剧的审美创造中发挥着枢纽作用,冲突的审美创造原则把握不到位或者错位,直接影响整部电视剧的美学品位和价值导向。
审美理想具有两种形态,一种是“审美的理性观念”,一种是“审美的规范意象”。审美理想广泛参与审美创造过程,在美的观念尺度和范型模式上对审美创造主体提供深刻、自觉和鲜明的必然要求和精神动力,电视剧冲突的审美创造,需要在审美趣味、风尚和趋向等当代审美语境中,为电视剧艺术整体审美形态的生成、凝聚和显现提供分支性支持,依据“审美的理性观念”和“审美的规范意象”的要求,我们将冲突创造按照“逻辑—价值观—品位—境界” 四个层级建立理、品、境的审美秩序,契合艺术创造真、善、美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