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双方的根本需求出发
谈判中的满意度问题要复杂得多。人们可能会认为满意度的主要决定因素与客观结果有关,然而这并非无可质疑。请回想一下主观结果与客观结果的区分,个人对主观结果赋予的价值至少(如果不是更多的话)与其赋予客观结果的价值同样多。
主观结果是指与对方的关系、使用的程序、自我的评估和积极性。这些都是谈判者追求的无形动机,它们与谈判的主题没有直接联系,但在谈判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谈判中采用主观方法来达成满意度的想法,并不是说协议的实际条款不重要,而是强调客观结果并不是决定满意度的唯一重要变量。定性评估(而不是定量评估)也发挥了作用。
卖方在客户身上花费的时间越长,客户感受到的服务质量就越高,从而对谈判结果也就越满意。但是,时间并不是一切,它必须是有质量的。如果卖方对自己的工作条件不满意,这种不满会对他与客户的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此外,卖方的价格优惠并不直接影响客户的满意度。最新结果证实了,与客观结果相比,主观结果在决定谈判者满意度方面更重要。
除了强调主观结果对谈判者的重要性以外,还有两个关键方面。一是个人感到的满意度与结果的真实程度几乎没有关系。这告诉我们,个人实际上很难正确分析他们从谈判中获得的信息。二是在谈判者未来的行为和意图方面,主观结果的满意度具有更强的预测能力。对追求无形动机所获得的结果表示高度满意的人,也是在谈判结束几周后与伙伴进行新的互动并与其保持专业关系最积极的人。
除了关系之外,谈判过程是影响谈判者满意度的另一个重要的主观因素。分配正义和程序正义之间存在区别。分配正义与人们对资源分配方式的偏好有关,而程序正义则强调导致特定资源分配的决策过程的重要性。如在第3章中所讲,人们往往特别重视谈判程序(参见第61页)。在谈判中也是如此。对谈判程序公平的看法增加了谈判者对谈判所感受到的积极情绪,并减轻了他们在面对令人失望的客观结果时可能感受到的消极情绪。
我们不应该相信主观结果和客观结果必然是互相对立的。人们会对谈判期间取得的经济成就感到非常满意,同时也会对谈判过程或与合作伙伴建立的关系感到满意。尤其是从长远来看,获得主观上有利的结果可能会增加经济利益。
牺牲经济利益未必会增加谈判者对社会心理需求的满足感。有研究者研究了那些为了与合作伙伴建立和谐关系而愿意牺牲经济成果的谈判者。为了维护与合作伙伴的关系,具有较高社会归属感需求的谈判者减少了他们的经济野心,并转移了他们对谈判桌上提出的具体问题的注意力。不幸的是,这些策略是无效的,并没有达到谈判者追求的目标。结果的恶化会大大降低谈判伙伴与该谈判者未来进行社交互动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