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发愤怒不一定带来有益影响

爆发愤怒不一定带来有益影响

 

 

 

情绪通过生理激活来调节行为,但也通过个人的信念来调节行为。快乐和愤怒对个人的吸引力因个人在谈判中所追求的目标而不同。个人会认为在对抗性情况下,愤怒对实现目标更有用;在合作情况下,快乐会更有益。

参与者被告知在与对方谈判时,要么以对抗方式,要么以合作方式,然后判断愤怒、喜悦或恐惧三种情绪在谈判中哪一种最有用。参与者还被要求在开始实际谈判之前选择可以引起快乐、愤怒或恐惧的活动。根据作者的假设,个人在谈判中保持与情绪有用性有关的信念,并设法参与他们认为最能帮助其实现目标的活动。在对抗(分配)情况下,愤怒被认为更有用;而快乐正相反(恐惧与谈判中的有用性无关)。

与背景相关的情绪的信念是由文化决定的。每个社会都带有一套标准,以便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应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例如,西方的社会文化比东方的社会文化更容易接受在谈判中表达愤怒。

一个人如何调节自己的情绪还与信念有关。在我们社会中最坚定和根深蒂固的信念之一就涉及所谓愤怒缓解(也称宣泄理论)所产生的有益效果。这个想法起源于亚里士多德,几个世纪后,由西格蒙得·弗洛伊德引入心理学。他们认为,需要释放负面情绪以便情绪得到有效的调节,进而发展更积极的行为。简而言之,大声喊叫对个人(及其周边环境)来说,比使用其他减少情绪的技巧更有用。

愤怒表达也存在有害的影响。愤怒不能缓和紧张局势,反而会促使冲突升级。此外,虽然愤怒有时会产生好处(正如我们在情绪也可以是有用的工具一节中所讨论的),但这种策略在使用时也经常会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