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中的多方博弈

联盟中的多方博弈

 

 

 

根据定义,联盟具有排外性。谈判者有可能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被排除在联盟之外。我们已经提到了其中一些原因。例如,我们已经强调过,比起规模较小的联盟,规模过大的联盟会面临内部协调性的问题,更难于管理。

我们已经谈到过,联盟成员不太愿意接受那些过于贪婪、有可能会拿走大部分利益的人加入。

一个人被排除在联盟之外的可能性与其提出的要求成反比,即他提出的要求越高,他在未来的联盟中被选为合作伙伴的可能性就越小。根据经验,有实力的谈判者会意识到这一问题,并且会对自己的行为做出调整。

还有研究指出,当谈判者连续参加四分游戏时(该游戏规则类似上文中提到的三方五分游戏),从第二轮游戏开始,拥有最多资源的一方会改变自己的策略,降低自己的期待(在随后的谈判中他也会保持这样的低要求)。在第一轮游戏被孤立之后,该成员会意识到每个人拥有的资源与实际的话语权分配并不一定直接成正比,这会使他降低自己的要求。

而有意思的是,在此研究中,B成员与C成员往往没有意识到资源与实际话语权之间并不存在正相关的关系。如果一旦意识到资源不足并不会影响自己组建有效联盟的能力,那么C成员就会在第二轮游戏中提出更高的要求。

单纯从经济角度出发时,实力较弱的谈判者并不是理想的结盟伙伴。总体而言,联盟倾向于将实力较弱的谈判者排除在外。因为他们的能力有限,不足以为联盟成员赢得更多利益。

对于已经结盟的成员来说,接纳实力较弱的谈判者这一行为并不明智。这种排外有时也会由于实力较弱的成员无法正确评估自己的行为而产生。我们可以通过表6来理解该观点。

有三名成员进行谈判。为了获利,每名成员都必须与他人结盟;未能与他人结盟的个人将不会获得任何收益。成员可被分配到的收益大小取决于所结成的联盟类型。表6概述了依据联盟类型所分配的收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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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体系中,个人的实力比乍看之下更为均衡。当然,包含C成员的两个联盟的收益要小于AB联盟。相反,有A成员参与的联盟都比把A成员排除在外的BC联盟获得的收益更大。因此,就个人贡献而言,A成员最容易被优先选择,B成员次之,C成员处于最末位。然而,从下文的表7中我们也很容易看到,C成员与其他成员拥有同等的实力(C成员在话语权上与其他成员实力相当),因而他有能力阻止AB结盟。当然他需要意识到这一点。

假设AB结为联盟。为了使联盟能够运作,合作伙伴必须决定如何在他们之间分配收益。现在让我们设想AB之间分配收益的几个方式,并试想C可以使用何种手段来打破这一联盟(见表7)。

1AB决定以接近平均的方式分配联盟获得的收益(A/B=48/47)。C可以采取两项行动:他可以向A提出一个高于其现有收益的方案(比如在AC联盟收益为80的基础上,将其中的60分配给A);也可以向B提出一个高于其现有收益的方案(比如在BC联盟收益为65的基础上,将其中的55分配给B)。例2、例3与例1的逻辑相同。在例3中,唯一的特别之处是C无法向B提供高于AB联盟中B获得的收益。因此他别无选择,只能求助于A。还需要注意的是,为了打破AB联盟,C不得不向AB提出更好的分配方案,这会令他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但即使是在例2中,AC结为联盟的情况下,C所获得的3个单位的收益,也胜过当AB结成联盟时他一无所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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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例子再一次说明了,联盟分配的有效话语权并不一定与成员带来的资源呈完全的正相关。但是,谈判人员经常不能对权利的实际分配情况做出正确的分析。或者更确切地说,他们对权利分配的看法往往局限于资源的多寡,这使得他们的分析与事实有所出入。对能力的评估中存在两种类型的认知偏差:一是高估自己的实力(即A成员,过于贪婪的谈判者),二是低估自己的实力(即C成员,过于保守的谈判者)。在这两种情况下,对于实力的错误评估都会使谈判者将自己排除于联盟之外。

与此同时,也有其他因素会导致某些成员被排除于联盟之外。谈判者尤其不愿意跟与自己意见相左或意识形态南辕北辙的人结为联盟。关于该观点,最有说服力的例子存在于政治领域。

联盟的排外性也可能是由于局势限制或联盟成立之前各成员做出的承诺而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