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作为系统工程,有着利国利民的作用

四、长城作为系统工程,有着利国利民的作用

长城保护,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系统工程。受自然侵蚀风化、人类生产生活历史环境变迁等多重因素影响,保留至今的长城出现损毁或局部坍塌情况。目前,国家层面的长城保护体系已初步建立,需采取更加有力的行动,提升整体保护管理水平,完善长城保护规划体系。我国设立了三级长城保护规划体系——长城保护总体规划重点贯彻国家对长城“整体保护”的宏观要求,省级长城保护规划重点贯彻国家对长城保护的“分段管理”要求,长城重要点段保护规划针对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编制做进一步细化。

在具体操作中有三个工作重点。一是坚持价值优先,保护工作既要考虑到长城的总体价值,也要考虑到每一段、每一个点位的具体价值及其载体。二是坚持预防为主,尽可能按原状保护,真实、完整地保存长城承载的各类历史信息及其沧桑古朴的历史风貌。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对于砖石长城、土长城、建筑形态保存较好的长城,分别制定个性化保护管理措施。

健全政府主导的保护机制。长城保护由各级文物管理部门主导,相关保护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目前,尤其需要在建立长城保护数字化信息管理机制,建立长城基础数据资源平台,分类建设长城保护、长城历史、长城文化、长城旅游等资源库,以及整理口述史、深入挖掘长城文化内涵等方面补齐短板。

建立统筹管理和监测机制。文物部门对长城保护工作承担首要责任,但保护长城却不能仅依靠文物部门。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为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段落建立有效的长城保护责任制,制定相应奖惩制度,并针对破坏长城的行为设置专门的投诉处理、建立预警监测制度等。

加强长城本体保护工程管控。当前的长城抢险和修缮,强调最小干预原则和修缮措施可逆原则,意在最大限度保留历史原貌。这体现出长城保护理念的进步与提升。下一步,还应对长城遗迹遗址实行分类保护,针对不同材料、不同状态,在精准分析的基础上对出现的问题抓小抓早,及时采取合适的保护、修缮措施。

完善长城保护法律规范。2006年,国务院公布施行《长城保护条例》,明确了长城保护的法定职责,确定了长城认定、保护、管理、利用等基本制度。这是国务院首部就单项文化遗产保护制定的专门性法规。目前,该法规已颁布17年,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保护工作实践,与时俱进进行调整,加大以法治方式保护长城的力度,丰富保护手段,依法严格保护长城。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长城保护。长城是所有中国人的共同财富,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有序、科学参与长城保护工作,是长城保护的必由之路。比如,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参与长城保护,开展长城保护志愿服务;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专业机构力量,开展跨地域、跨学科的长城研究,通过发布长城保护利用的分析数据和战略研究报告等方式,推动世界范围内的长城研究学科建设;搭建更多学术研究活动平台,吸引多学科专家学者共同参与长城研究,让更加丰富的学术成果为长城保护提供智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