障眼法

障眼法

组成纽豪斯新闻王国的中心事业是“前锋出版事业公司”,公司的原始章程经过几十年以来陆续增删修订,已经变得面目全非,几乎到了没人能够了解的杂乱程度。而这正是萨姆老奸巨猾所做的手脚。

一大堆附加条款和小字但书,章程中已经完全看不出老萨姆所一向强调的家族生命共同体、血缘关系,以及家人之间应有的相互忠诚。

在20年代初,纽豪斯私人拥有的公司首次申报公司章程。在往后几十年中,这份文件随着事业扩展,更多的子侄家属参与,顺应环境需要而不断地修订。年轻时的萨姆·纽豪斯勤奋努力勇往任事,帮他的朋友也是启蒙导师赖查勒斯律师将一份奄奄一息的小报《贝昂尼时报》搞到转亏为盈,从而展现了他办报纸的天分。1922年他说服赖查勒斯律师与他合资买下《斯塔腾岛前锋报》。两年之后,纽豪斯收购了赖查勒斯所有的股权,并以“斯塔腾岛前锋公司”名义申报公司章程。这就是“前锋出版事业公司”的前身。《斯塔腾岛前锋报》强调地方新闻,并且极愿配合当地读者和广告客户的种种需求,不久就变成一项赚钱生意。尽管处于经济大恐慌时代,纽豪斯投资意愿强烈,他把赚得的利润完全投入事业的扩充,从30年代初期开始,收购好几家其他报纸,首先是附近的《长岛新闻》。1936年,纽豪斯第一次将公司章程予以重大修改,设计了三类普通股票。所有的投票权都集中在他自己名下所属的A级普通股。这项公司章程在往后几十年中,不断顺应时势需要而做增删修订——1938年、1949年、1952年,到1956年再改——最后将两个弟弟诺曼和泰德安排成公司的“优惠股持有人”(preferred stockhollers)。他们持有的优惠股虽然是一笔很大的财富,但是有关公司政策的投票权与所有普通股票仍然全归萨姆·纽豪斯所有。由公司股票的划分和投票权来看,毫无疑义地由萨姆主控一切。不过,1956年的修订章程中规定,仅有的五名优惠股持有人——士毅、唐纳德、他们的母亲蜜芝、叔叔诺曼与泰德——在公司自愿出售时,对卖或不卖拥有表达意愿的投票权。

公司所有权的涵意复杂难懂,而且从来甚少被人提及,士毅长大后,读到《时代》杂志一篇有关纽豪斯公司股票分为两类的文章时,连他自己都吃了一惊。在1979年萨姆去世以前,从来没有任何一个家族以外的人或是公司员工,想去解读公司章程的意义与价值。

父亲去世6个月之后,士毅与其他遗产受托人向联邦国税局申请缴纳遗产税,将萨姆·纽豪斯在“前锋出版事业公司”拥有股权的总值估算为大约1.819亿美元。根据这个数字,他们申报应缴纳的净遗产税只有4870万美元。他们父亲所有事业情况都在士毅和唐纳德宣誓过的附件资料中说明。

但是当时许多媒体事业分析专家都认为,纽豪斯家仅在纽瓦克和克利夫兰两家业务鼎盛的日报,其价值就不止1.81亿美元——还没计算其他二十多家日报、一大堆杂志与广播、电视事业。纽豪斯向国税局低估遗产税申报税额,根据的理论在于:家族成员共同拥有事业王国的所有权。仔细研究分析家族财务结构之后,美国政府初步结论认定:纽豪斯的说法纯属虚构,不足采信。

处理这件案件的过程中,国税局表现一如往常的典型颟顶态度,拖了长达3年都还没估算出确实的数额。一直到1983年,政府才公布对纽豪斯家族财务报表的冗长查核。国税局指出,在萨姆·纽豪斯去世时,他所有的资产总值应是12亿美元。因此国税局认定两兄弟短报遗产税6.09亿美元。

政府更采取进一步行动。国税局指控,纽豪斯的遗产税申报,是故意欺骗,以民事欺诈论处,应另加50%罚款——3.04亿美元。当此一税务争执闹进联邦税务法庭审理时,包括利息在内政府追讨的总额超过10亿美元——是美国政府有史以来,向一个家族追讨的最大一笔遗产税。

很讽刺的是,随着案情的升高,引起许多媒体分析专家的关注,很多迹象显示,政府又犯了第二个重大错误,它大幅低估了纽豪斯财产的真正价值。国税局邀请以专家身份出庭的证人之一詹姆斯·柯拔克(James Kobak),在该案开审之前发表了一份报告,结论认为纽豪斯王国的真正价值是国税局估计价值的几乎两倍。根据柯拔克的算法,“前锋”公司普通股——在萨姆·纽豪斯去世时全部都归萨姆拥有——公平的市场价值不是国税局最初估计的12亿美元,而应该是21亿美元。柯拔克的报告指出,国税局不仅应该把纽豪斯财产的真正价值加倍,欠税数额也应估算得更高。换句话说,纽豪斯家人应缴税款12亿元,而不是国税局说的6.09亿美元。

柯拔克的新估算,使纽豪斯家人只申报遗产税480万元的企图更显得不通。依据美国说法规定,大多数美国人去世时,大约要把三分之一遗产缴给山姆大叔。如果柯拔克估算得正确,比较起来就十分令人震惊:纽豪斯家人所申报的数字,仅 只是纽豪斯王国净值的2%。同时,在1989年欠税案审理之际,纽豪斯王国在没有庞大税负的情况下,财产净值更暴升至将近100亿美元。

柯拔克后来解释他以国税局专家身份为该案做证的理由时说:“我认为政府的做法是对的。我们都知道谁拥有那家公司,那是一项不争的事实。我认为政府是对的。那是萨姆·纽豪斯耍的欺诈手段。”

但是欺诈得逞。事实上,政府想依据柯拔克报告重新估算纽豪斯财产净值,并且加诸追讨欠税数额的要求,被主审法官约翰·威廉斯(Judge B.John Williams,Jr.)驳回。因为,法官说国税局送件时间已经太迟。纽豪斯的律师申诉说,马上就要开庭,现在才送来报告,他们根本来不及研究准备;威廉斯法官同意这个理由。开庭之前的这项决定,似为整个案子后来的发展方向预示征兆。

1989年1月,代表国税局的律师罗伯特·谢立德(Roberi Shillidav)缓慢地、义正词严地在华府联邦税务法庭上,解释纽豪斯家人所搞的这场逃税豪赌数字有多大,范围有多广。他代表政府做全案的开场说明,当时法庭中除了法官、双方律师及有关人员外,几乎空无一人,但是空气中,充满了谢立德对他所认定的欺诈手法表现出来的愤怒。将近十年前士毅·纽豪斯和弟弟申报父亲遗产税时,使用的逃税策略是老纽豪斯几十年前就暗暗预留的一个伏笔,主要关键在于他把家族公司的章程多次修订,而改得让外人摸不着头脑。谢立德指出,纽豪斯的计谋就是要在自己死后子孙不必缴纳应缴的大笔遗产税。

谢立德律师说:“计谋的关键就是混淆。手法很卑鄙,很黑暗,像魔术师变戏法一样,让人看不懂。”

谢立德指出,戏法巧妙之处就在“前锋出版事业公司”1956年第五次或者第六次的章程修改上。他说,“他搞的障眼法就是,要开始和联邦国税局进行一场在未来遗产税上的豪赌。”

1956年章程修改的结果,老纽豪斯让五个优惠股持有人,拥有公司自愿出售时表示意见的投票权。这个人是他两个儿子、妻子和两个弟弟。审判期间,纽豪斯的律师们从未解释1956年章程修改的理由,他们说不论萨姆·纽豪斯奇妙地修改公司资金结构的用意何在,它将永远是个无法可解的谜,答案已经随他一同入土了。

但是对谢立德而言,章程的修改一点也不神秘,它再清楚不过。他解释说,萨姆·纽豪斯是一个“奸商中的奸商”,他决心要使公司在自己死后,完整地保留在子孙手中。

1956年章程修改,虽然在字面上看,给予家中优惠股持有人,有自愿出售的权利,但是优惠股的股价,被故意地定成一个很低的固定数字。所以,事实上,在萨姆·纽豪斯有生之年,家人不可能想卖股权。而一旦老萨姆去世,任何人若想拥有普通股以及它的投票权,则又必须获得优惠股持有人——纽豪斯家人——的一致同意,否则无法完全掌控“前锋公司”。

对谢立德和国税局而言,他们确认1956年章程修改乃是一项老谋深算的诡计,设计得让外人以为——至少在逃避遗产税的目的上——优惠股持有人和普通股持有人老萨姆,是地位平等的公司共同所有人。这项修订使士毅和他弟弟得以据而声称,萨姆拥有的遗产比公司总共价值要低得多。谢立德律师坚持他的观点:“这项计划是使普通股和优惠股看来完全平等,但事实绝非如此。”他说“前锋出版事业公司”全部的权力和金钱都是萨姆·纽豪斯一人掌握,终其一生都是如此。但是在他死后,他的子孙却要求政府相信他的公司是:经由集体决策过程而由家人们共同经营,不同股票的所有权之间没有任何差别。谢立德整个研究了案情并且深入查阅有关文件之后,这项障眼法没有影响他的立场。他多年之后在接受一项访问时,强调纽豪斯公司章程似是而非故布疑阵,“从某一个角度来看,不管是1956年或是其他任何一个日期,人们会得到这么一个矛盾的结论:萨姆从开始就一人掌控公司,后来又忽然改变了做法,不再一人掌控了。”

谢立德的任务是推翻纽豪斯的税务理论。尽管他如何洞悉内情,如何慷慨陈词,面对如此一件极端复杂的重大税案以及纽豪斯律师团锋锐的辩词,政府方面似乎在资料上准备不足。

这件案子之所以刚巧由谢立德代表国税局提起诉讼,原因起于国税局内部的一项办案规则。根据政府作业办法,因为纽豪斯死于佛罗里达州他的冬季别墅,所以由国税局南区分局承办案件,虽然他成年之后绝大部分时间都是纽约居民。他的遗产税是向佛罗里达州杰克森维尔的国税局办事处申报的。1983年末,案子分发给谢立德处理,他当时是在亚特兰大上班的特别出庭律师。

谢立德1970年从佛罗里达州立大学法学院以优异成绩毕业之后,大部分律师生涯都在国税局服务。先后已有10年之久,他历任不同的法律职位,负责督导有关税务稽核与审查的法律技术问题。从1980年开始,他成了国税局非常少数能在联邦税务法庭处理案件的专案律师之一。能够上达这个法庭的案子,通常都是案情非常重大的,或是牵涉数以百万美元计的公司欠税案,焦点都在联邦税法的细密解释上。1988年尾本案开审时谢立德46岁,他被授以全权处理。纽豪斯案件的成败,都由他一个人承担,不受别人的干扰或节制。

起初,谢立德不认为纽豪斯的案子非上法庭不可。从1982年起,以及随后的两年之中,他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和纽豪斯家人聘用的律师们会晤,希望能在庭外达成和解。以他独特的方式,谢立德表示愿意不伤颜面地解决问题,纽豪斯律师团事后也都同意他的想法颇具君子风度,也很专业。纽豪斯聘请的是华府专办与媒体有关税务案件的“道·罗恩斯·朗恩”(Dow Lohnes Long)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谢立德耐心地听取对方律师的说法,他们认为国税局没有理由以蓄意欺诈而另加50%的罚款。纽豪斯兄弟另外又聘请了一位独立的财务分析专家以第三者的立场估算出遗产的总值。对方律师据此强调说,国税局仅只根据不同的估算价值就课征罚金,过去从来没有如此法律先例。

谢立德同意他们的观念。事实上有关罚金的决定与他毫无相干,他接到案子时罚金就已经在里面了。为了展现诚意,谢立德接受纽豪斯律师的意见,同意1986年12月法庭宣示,免除3.04亿万元罚款和利息。这是政府最后一次让步。谈判继续进行,而谢立德决定以后不再做任何进一步的退让。

对双方律师来说,剩下的问题只是环绕在萨姆·纽豪斯普通股在公开市场上的价值,以及申报遗产税数额是否反应真正价值。纽豪斯律师团辩称,普通股拥有的投票权根本不具特殊意义,因为优惠股持有人掌控了公司的关键。他们声称,萨姆·纽豪斯的普通股和他家属持有的优惠股大体上是一样的。他和持有优惠股的家属们同样地按比例分配股息,没有他们的同意,他无法卖掉公司,任何有正常头脑的人,都不会未得优惠股持有人之事先同意,而愿意购买萨姆·纽豪斯的普通股,所以,它的价值远比国税局估算的要低得多。

谢立德根本不接受这种说词。在以后的几个月中,双方都聘请专家加强各自的立场,希望说服对方妥协;但是谢立德反而愈益相信纽豪斯申报的税额绝对不公平。萨姆·纽豪斯握有的普通股,并不反应他对公司全盘控制的说法,看来是荒谬的。谢立德在法庭上他的开场声明中解释说,“在这里,‘控制’一词的涵义是普通股拥有整个投票权的控制。它意指对合并的控制,它意指对公司前途、命运,对收购,以及对公司整个生命源流的完全控制。”要决定到底谁在负责,法官只需翻阅萨姆·纽豪斯生前自己亲口说过的话。在留给他子孙的回忆录中,老纽豪斯形容自己的角色是一个做决定的人。萨姆·纽豪斯写道:“作为一家之长——自我13岁起就承担了这个地位——在做任何最后决定时,要负起最大的责任。”

假如纽豪斯兄弟敢掷骰子,愿意打这场官司,谢立德有信心赢得赌博。如果想赢官司,士毅·纽豪斯和他弟弟就必须出庭接受讯问,他们得说服法官:他们的父亲——白手起家创造了庞大家产的人——并不曾完全掌控一切。谢立德认为他们绝对讲不出这种话。

“请报姓名以便记录。”

“小萨缨尔.I.纽豪斯(Samuel I Newhouse,Jr.)。”

“你目前做什么工作?”

“我是前锋出版事业公司董事长,康德·纳斯特出版事业公司董事长,我可能还有很多其他头衔。”

1989年1月一个阴沉的日子,士毅·纽豪斯,一个瘦小而又几乎完全不起眼的男子,坐在灰暗的证人席上,举右手宣誓一定会说真话。尽管他面无表情地刻意掩饰,自他父亲去世十年之后,士毅·纽豪斯已经成为全美国最有钱、最有势力的传媒巨子。

“本庭讯与萨姆·纽豪斯先生的财产有关,请问你与他的关系?”

“我是纽豪斯先生的长子,”他回答道,“我也是他财产的法定执行人。”

在华府联邦税务法庭的这次听证会上,士毅·纽豪斯的证词不仅只于保卫他父亲的遗产,也不仅只于说明如何累积如此庞大的媒体财产,并且还要规避纳税。他的证词也需要说明他经营这份事业的动机、出发点,以及他的家族王国如何能如此戏剧化地快速成长,在这个法庭上,他将被要求必须诚实无欺地、一五一十道出家族事业的种种细节——除了家人之外,这是一个高度禁忌的话题。关注此项隐私权,家族律师要求庭上存封记录,以免报业大亨宣誓的证词曝光,流入新闻记者或是竞争对手的手中。威廉斯法官以必须遵守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理由,驳回辩方律师这项要求。

纽豪斯告诉庭上,1948年他21岁时开始进入家庭事业中工作,在《长岛新闻》编写讣闻。他自称以毛头小记者的身份,设法弄到邀请,每周三次参加早晨九点钟他父亲和两位叔叔共同商讨决定公司大计的会议。当时诺曼叔叔是《长岛新闻》的总编辑。

在作证席上,士毅·纽豪斯把自己当年情况,说成是一个混身带劲目标坚定的年轻人,这幅自述的形象与从四五十年代就认识他的印象实是大相径庭。法官问道为什么从大学休学,士毅回答说,“我和弟弟每人都只念三年大学,我们都没有耐心傻等拿雪城大学的学位,我们都急于赶快开始工作。”唐纳德后来作证时表现得更加坦率,庭上问他大学主修什么,他干脆回答,“享受快乐时光。”

问完士毅个人历史以后,纽豪斯的律师团开始为遗产税的辩护打点理论基础。他们将这个主要案子交由一位名叫阿尔伯特·杜库斯(Albert Turkus)的律师处理。杜库斯出身哈佛大学法学院,曾经一度在“拉尔夫·纳德税务改革研究所”(Ralph Nader’s Tax Reform Reserarch Group)工作。根据社库斯设计的“一致同意”理论,士毅·纽豪斯在作证时必须强调纽豪斯家族事业是由成员们全体共同决策,老萨姆只是集体之中与众平等的一员。这段说法,纽豪斯和他的律师群,事先已经反反复复演练得十分纯熟,来到庭上,自然就表演得天衣无缝。

杜库斯问道:“纽豪斯先生,令尊是否曾经有过向家族其他成员命令一项决定之事?”

这么直接的问法,倒是让纽豪斯听了几乎愣住。不过,他马上想起他该有的回答。

“没有,事情是——我从来不记得他曾命令什么生意上的决定。那完全不符合他的个性。他——我们事业的基础是共同管理,噢,那种一致同意的观念,任何的——他从来不会命令一项决定。”

这种说法会让很多曾经在萨姆·纽豪斯手下长时期工作的朋友听了大惊失色。不过,在宣誓作证的情况下,他儿子对有关家族事业管理方式的说明继续进行,没有受到任何干扰。

“纽豪斯先生,请你告诉庭上,你什么时候获悉你是前锋出版事业公司股权持有人?”

士毅回答说:“当我第一次拿到股息支票的时候,我才知道这件事。”

“你什么时候开始知道不同类型股票之间有什么不同的权益?”

“是的,我知道。”

“请你向庭上说明一下,好吗?”

“噢,我无法清楚说明是什么时候,不过,就在《时代》杂志开始就这个问题做文章时,大家开始注意我们,在那些文章中提起股票的不同类别,我才第一次知道——那是——那是股票之中有所区别。”

这位年已61岁的传媒王国的嗣子,继续叙述他成长的故事,满头刚硬的银灰头发似乎根根竖立。

纽豪斯解释他在50年代第一次拿到他的股息支票,那时他将近30岁,结了婚有孩子,已经在空军服役两年,参加过无数次家庭会议,家庭事业中几乎每一件事都经过集体讨论才共同做出决定。不过,士毅在作证中说溜了嘴,在家庭拥有的亿万美元事业中,到底谁拥有什么,他还得从《时代》杂志的文章中才能略知一二。好在庭上似乎没注意这件事。

士毅·纽豪斯声称他不记得,也没特别关注前锋公司不同类型股票有何不同的说法,居然非常贴切地符合了他律师们的辩词理论。他的律师团辩称,假若纽豪斯公司不同股票之间的差别不具特殊意义,那么萨姆·纽豪斯完全掌控的普通股就不能依公司资产的全额缴纳遗产税。国税局固然认为这种法律论点似是而非模棱两可,但它似乎也是飘浮在法庭上的一个试探气球。“纽豪斯先生,1979年8月29日令尊去世的时候,你对前锋出版事业公司的所有权问题有什么了解?”

他的儿子说:“他不幸过世是我们的重大损失。他在公司的经营上,以及所有权问题上,都曾经是一个有力因素。他做了很大的贡献,现在我们剩下四个——我们五个,新的情况是,我们有五个人共同拥有公司。父亲去世当然情况不同了,不过,这是既成事实,我们五个人——”

他开始糊涂了,喃喃地语焉不详。杜库斯灵活地迅速打断他的话,“先生,对每一成员之间所有权的比较,你有什么了解?”

纽豪斯一脸茫然地盯着他的律师。“我必须说我从来没想过每一个人的股份数字和他们所占所有权的百分比。以我所了解的程度,我好像心里从来不曾有过这个问题。我觉得它和我们的工作全然无关,我们注意的是怎么把事业经营好。”

税务律师杜库斯决定,干脆单刀直入把问题引上正题。“纽豪斯先生,在那个时候,关于公司的股票,有些是所谓普通股,有些是所谓优惠股,你觉得两者之间有不同意义吗?有什么不同意义呢?”

“我不觉得有什么不同意义。”纽豪斯回答。

杜库斯就投票权问题又问同样的话。

纽豪斯再一次表示:“在有关公司的所有权上,在有关公司的营运上,我不觉得有任何不同之处。”

回忆父亲的风格,士毅·纽豪斯指出,父亲绝非出版界几十年来一致公认的那种一呼百应、一言九鼎的霸道人物。他说,无论是否把赚来的钱投入事业,或者如何发放股息,或者做任何家族事业的决定,萨姆·纽豪斯从来不是狮子,而是一头乖顺的羔羊。

“他不是一个独裁者,”上毅·纽豪斯作证说,“他——在这件事和所有任何其他事情上,他是集体讨论的一部分。”

对以后几乎任何一个有关家族事业的问题,纽豪斯都成竹在胸般地有他预存的标准答案,可是当他垂头坐在证人席位上,样子就显得很不相衬,就像一个不心甘情愿的人被逼着做预演,让其他人觉得被耍得昏天黑地。纽豪斯在回答其中一个问题时说:“我们没想过股票。我们从来没想过公司的合法性,以及公司的法律问题。我们就那么样的一起工作,家庭事业嘛,所以我可以告诉你,我们当时的确认为大家都是平等的,而我一直也认为我们都是平等的。我们从来没有感觉家人之中有什么不平等。”

国税局的律师给搞得垂头丧气。谢立德和他的助理霍华德·列文(Howard Levine)在交叉质询时,似乎从来没有威胁到纽豪斯振振有词一以贯之的说法。总而言之,难道这么一位对所有经营细节都关注备至的发行人,会不了解公司股权结构的基本性质吗?问题的本质并未得到解答。在整个听证会上,仍是一团未解之谜。

列文提出问题:“请你告诉庭上1979年8月29日你的财产净值。”纽豪斯的律师在回答之前立刻提出反对。

杜库斯反驳说,“法官先生,反对。”杜库斯趁胜追击,他辩称纽豪斯无法说出自己的净值。“要求他说出自己的净值,需要他提出他并不专长的专家证词,所以——”

这有点太过分了,连威廉斯法官都觉得受不了,他已经偏向于纽豪斯的说词。他不接受列文的这种问法。

法官说:“我想可能有人能够说出自己的净值,就像他们能说出他们所拥有的财产价值一样。可是我不认为这种事还要再找专家来作证。”

双方继续针锋相对地辩驳,最后变成廉斯法官宣布退庭午餐。听证会重新开始,纽豪斯再次面临许多有关他由前锋出版公司支领薪水的细节。文件中显示,当萨姆生病不能视事时,包括士毅在内的其他家人,立即因为工作负荷加重而提高薪资。1978年,士毅·纽豪斯年薪23.95万元,第二年父亲过世,年薪升到40.7859万元。

列文律师最后问他:“好吧,请你告诉庭上你的薪水为什么大幅增加?”士毅·纽豪斯答复说:“1979年父亲开始不那么活跃,当然,中风之后就完全动不了啦,最后,他终于过世。你注意到所有的薪水上升,我认为我们这批家属体认到我们必须一起分担他留下的责任,由于责任加重,所以薪水跟着增加,这是理所当然。”

列文跟着又问:“在令尊去世时,他被公认为媒体财产最内行的估价专家之一,这事对吗?”

杜库斯立即提出异议:“反对,庭上。他是指一般社会大众都这么认为?或者是引述某个特定消息来源?他怎么会假设证人知道——”

威廉斯法官点头表示同意:“列文先生,我想你应该说得更具体一点。是一般社会大众,还是其他媒体老板们认为?”

列文回答:“是一般社会大众,庭上。”

威廉斯法官继续问他:“是指出版事业,还是另外一群人呢?”

国税局的律师似乎也给弄得迷惑了。列文回答说:“我想我是指以上所提的所有的人。他是否被一般媒体事业界公认为媒体财产最内行的估价专家?”列文看看证人席。

纽豪斯低声说:“我不知道。我们做我们的生意,我们做得相当好,有些事情我们做错,另一些事情我们做对,我只是不知道人们怎么认为他。”两位政府律师谢立德和列文,在纽豪斯的宣誓证词里一直没有找到破绽。

纽豪斯反倒抓住机会,解释公司章程修改的目的只是希望维持家族事业于不坠,可以一代代地传承下去,绝对没有任何逃税的企图。

纽豪斯告诉庭上说:“很多家庭由于家人不和而四分五裂,导致卖掉报纸,这种事我们看得太多,太有经验。几乎我们所有的每一家报纸都是从有问题的家庭手里买下来的。因此,我们自己早已心生警惕,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家族的事业未来绝对不容许发生类似的事。我们的律师为我们想出股东一致同意的办法,据以修订章程,它可以达成许多目的,但其中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目的,就是维持未来公司的稳定。”

为使纽豪斯家产完整无损,大家长拥有的一份当然愈小愈好,如此可以尽可能地少缴遗产税。

纽豪斯对家族事业情况了解得相当深入,对答如流,表现出奇地好,使两位政府律师十分沮丧。在交叉询问将近尾声时,他们挑出另外一件事情,希望这回能逮住他。列文律师利用的是老萨姆·纽豪斯1976年以1.5亿美元并购“布斯”(Booth)媒体集团的事,要求士毅一步一步地详细说明家族的决策过程。国税局律师希望从这一项收购密西根州报团,以及也属于布斯的《巡游》周日增刊的事件中,证明出萨姆·纽豪斯是决策的真正主角,证明这项大家一致确知的事实。

“你也参与了那件购并案?”列文提出质问。

纽豪斯回答:“我当然参与了决策。”

“好,……”列文说,他紧紧盯着纽豪斯,等他说出有关详情。

纽豪斯先用一种无奈的滑稽眼神回看他。然后,他用一种极端厌烦的倦怠声调说,“好吧,要详说这件事,有点像要我形容什么是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