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最终辩护意见
2026年02月28日
五、我们的最终辩护意见
整个抗诉书的内容基本上是依据起诉书当中虚构的诈骗故事写成的,完全没有顾及法庭审理当中展现的各种证据和查明的事实。
“支付申请书不能够作为债权文书使用”,这是本案经过审理得出来的最重要的结论。从法律上讲,支付申请书在文字上充满不确定性和矛盾,不能作为债权文书使用。相对于是否支付,支付申请书文字上有完全相反的语言,且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有过支付行为。
我们的观点是:第一,丁小红是被骗签的支付申请书。第二,丁小红根本就没有收到这笔巨款,控方没有任何证据指控她收到这笔款项,控方将丁育前一天领取的自己的投资收益1000万元认定为支付申请书中的1000万元,实际上是混淆了两种法律关系。消灭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新设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完全不能融合。第三,支付申请书并没有经过公证,到案的公证书因违反公证程序而无效,并且能够从反面证明丁钢设计陷害丁小红。综上,抗诉书当中的全部内容没有一条是正确并有法律和证据依据的。
本案是刻意针对丁小红进行诬告陷害的案件,法官们的高尚道德和职业素养拦住了这个错案,一审宣判丁小红无罪,是完全正确的。(https://www.daowen.com)
我们认为应当驳回检察机关的全部抗诉内容。请法庭采纳我们的意见!谢谢!

本案辩护人李肖霖(左)、陈光武(右)律师
辩护人:李肖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