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认定杨有军于2001年7月15日凌晨1点许作案的证据不充分

一、原审认定杨有军于2001年7月15日凌晨1点许作案的证据不充分

1.杨有军等四人归案后对作案日期供述不一。张某到案后曾先后供述作案时间是2003年秋天、2001年夏天或是秋天,其中关于作案日期的细节还曾供述“分钱时还在地里摘了几朵开好的棉花……”刘某供述是在2001年7月的一天凌晨;梁某曾供述是2001年夏天;杨有军先后供述是2000年或2001年7月的一天、2000年六七月晚上,亦曾供述过具体哪一年记不清了,大约是七八月的一天凌晨。

2.对于具体作案时间,在案供证相互矛盾。证人冯某2001年报案时证实凌晨3点许听见狗叫后,看见四个男子每人骑一辆自行车从附近经过。证人杨某在2001年也证实凌晨3点许,其妻冯某起来看见四个人骑自行车向东去了,其岳母在屋内亮着灯逮蚊子,并于2014年再次证实上述情节是听妻子所说。而冯某2014年又证实案发当晚11点许,看见李树新挂着蚊帐正在睡觉。根据两名证人2001年所做的原始证言,凌晨3点许李树新还未遇害。(https://www.daowen.com)

杨有军等四人对具体作案时间与证人所证不一致,供述之间也不尽一致。张某先后供认作案时间是晚上11点或是10点许,还曾供认细节“梁某看了戴的电子表是晚10点40分左右,到新大桥南头也就是晚11点左右”;刘某供认是在凌晨作案;梁某供认是在晚上12点许,作案那晚没戴表;杨有军供述是在晚上11点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