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办案程序存在明显缺陷,收集、固定证据存在重大瑕疵

五、原办案程序存在明显缺陷,收集、固定证据存在重大瑕疵

1.现场勘查笔录记载“2001年7月15日勘查中在杨某家背侧堤坡下发现菜刀一把”,所附照片标明“凶器菜刀”,与冯某所证其“于案发后第三天在堤坡上发现自家菜刀后通知公安,公安来后取走了”相矛盾。菜刀来源不明,为何标明为凶器不清楚,标明为凶器后又没有送检不符合办案规定。

2.结合现场照片、被害人尸检伤情、冯某夫妇证言,现场有血迹,但现场勘查笔录中无记载。(https://www.daowen.com)

3.现场勘查无见证人违反规定。本案现场勘查没有邀请见证人参与,且部分参加勘验、检查人员未签名,违反了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4.根据冯某所证,其听见狗叫,看见四个年轻男子各骑一辆自行车从国道由南向北行驶,案发后发现北房北侧斜靠着一根木把三齿叉,不是其家的。四个男子、三齿叉是否和李树新被害案有关,没有进行彻底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