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二审法院向国家税务总局发函征询

申请二审法院向国家税务总局发函征询

辩护人向二审法院提交申请,申请法院以征询函的形式向国家税务总局发函,征询夏宜荣的行为是否符合第39号公告及解读。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向国家税务总局发了征询函。国家税务总局接到二审法院的征询函后,以个案回复的形式向二审法院进行了回函,回函明确夏宜荣与开票公司是挂靠的关系。(https://www.daowen.com)

二审法院接到国家税务总局的回函后,以部分事实不清并有新证据为由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原一审法院另组合议庭重新审理本案并增加一个新罪名——非法经营罪,但公诉机关并没有调整起诉书。发回重新审理后,一审法院依旧判处被告人夏宜荣9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夏宜荣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