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诉

■控诉

邯郸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邯县检未检刑诉(2016)2号

被告人孔成杰,男,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邯郸县圣博翰幼儿园老师。因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15年6月13日被邯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邯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成杰涉嫌猥亵儿童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孔成杰在邯郸县圣博翰幼儿园内利用其老师身份之便,对王某某(女,生于2011年3月)生殖器进行抠摸。经邯郸县医院诊断,王某某大阴唇内侧、小阴唇稍出血,左侧小阴唇与大阴唇间沟处1.5cm×0.1cm破裂口,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李某、胡某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https://www.daowen.com)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孔成杰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6.被告人、被害人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成杰抠摸女童生殖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邯郸县人民法院

邯郸县人民检察院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