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远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时无任何证据指向其与本案存在关联
1.1999年4月6日,原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伊犁分院检察员向侦查人员调查破案经过时,两侦查员称,根据伊宁市三中两老师反映周远有偷窥女厕、夜不归宿和半夜在校园乱窜的毛病,遂传唤了周远,后周远交待了犯罪事实。因此,周远被抓获之前,公安机关并未掌握其实施本案犯罪的证据或线索,仅是因为其有不良行为习惯被怀疑实施犯罪而到案。
2.1997年5月17日的案件发生后,被害人和同宿舍学生对作案人的体貌特征均有描述,也有被害人何某证实作案人像“食堂姓王的大师傅”,但是案卷中未见公安机关排查犯罪嫌疑人的记录,也未见被害人及相关学生对周远进行辨认的笔录,无法将周远确定为被害人和证人反映的作案人。(https://www.daowen.com)
综上,对辩护人提出没有经过被害人及证人辩认犯罪嫌疑人、没有任何证据指向周远犯罪即将周远抓获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